《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的条文解读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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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电动车管理的相关部署,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背景情况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群众欢迎,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截止2019年底,我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20万辆,在方便群众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路面违反乱象突出,俨然成为城市交通的主要乱源。为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去年5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定性依据(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设计时速不高于25km/h、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三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也为电动自行车规范治理,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治理指明了方向(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另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的应时之举,广大群众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车主对于电动自行车取得合法身份,享受平等路权期盼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高度关注,近5年来,每年均有呼吁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实施登记、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案或提案提出。制定《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在全市范围正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正是对这一热切期盼的实质回应。

二、具体内容

本通告共9条内容,主要为告知市民购买、登记注册、日常使用等相关内容。

第一条、电动车的定义。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和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

第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

本条为告知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不准销售,而且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牌照。

第三条、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本条是指所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自行车和现有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在使用的电动车,可在指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继续使用。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超标违规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中不影响使用,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电动车登记注册实行免费注册登记并上牌。两轮电动车办理登记注册可以在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手机APP填报资料或中心城区各交警大队、社区网点设立的指定地点办理免费注册登记后发放牌照。牌照分为绿牌和黄牌两种。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在各辖区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手续后,鼓励车主进行报废处置,并予以进行补贴。

第四条、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临时注册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条是指第一条所说的所有类型的电动车都应在2020年8月31日规定日期之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此日期后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电动车,将禁止上路行驶。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7:00-10:00、17:00-20:00期间禁止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通行的除外。

本条主要针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期设置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减少中心城区在高峰时期交通拥堵现象和交通安全的影响。两轮电动车不受限制。

第六条、电动车车主在过渡期内报废处置现有违规低速电动车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报废补贴,报废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指低速电动车办理了注册登记后,在过渡期中鼓励对低速电动车进行报废处理,并予以补贴,最大程度上保障安全、财产损失。

第七条、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本条是对使用电动车从事出租、载客及相关营运活动行为予以禁止。

第八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针对违反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通告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