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问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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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问:为什么今年年内连续两次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3.问: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4.问:近期两次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今后是否还会继续提高?

  答:成品油消费税的总体负担水平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态势、环境资源状况、节能减排要求、收入分配调控需要等多项因素。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