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详解《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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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责任·细化考核·严肃追责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详解《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白阳、宋张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以责任落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

党委政府对信访问题负主体责任

“信访是个筐,什么都能装。”这句流传在群众中的“顺口溜”,形象说明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权责不清、主体不明的状况。张恩玺说,许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办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明确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等;信访部门则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信访工作,具体包括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

干部考察需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张恩玺表示,信访工作责任能否有效落实,需要各级党政机关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办法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则每年至少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办法对于党政机关如何开展信访工作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6种失职行为要追责

张恩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需要进一步强化信访问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办法,6种失职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张恩玺说,对问责中涉及的集体责任,办法区分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涉及的个人责任,则区分了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问责的方式、程序也根据情况加以区别。在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如涉嫌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问责程序上,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办法明确,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