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解读《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来源:岳阳日报 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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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岳阳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市民关注的话题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问:为什么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

答: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所需。

岳阳拥有2500多年悠久历史,集名山、名水、名楼、名人、名文于一体,历史人文资源厚重,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1个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0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历史建筑。

但是,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扩张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相对滞后,当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遇到了一些困难,不少历史建筑年久失修亟待维护,部分历史街巷有灭失的危险,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因此,我市亟需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对哪些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了保护?

答:《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制度设计,对于保护现有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本地文化遗产具有深远意义。

同时,《条例》将我市1.98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洞庭南路和陆城南北正街2个历史文化街区,洞庭北路、翰林街、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岳阳楼、慈氏塔、岳阳文庙、岳阳教会学校等7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四类保护对象作为保护重点,对其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区域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为这些能够留住“城市记忆”的历史文化资源设定了保护的空间。这是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区别于上位法的显著特点,具有更精准、更具操作性、更具地方特色的特点。

问:《条例》如何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职责?

答:《条例》贯穿始终的一个原则就是突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职责。在总则部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报告等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确定了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机制。

在保护措施部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保护规划、修缮方案等职责,从总体上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在组织机构、经费保障方面同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国有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特别对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历史建筑设置了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兜底的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突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职责,对违法失职行为处罚措施进一步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问:市民如何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来?违反《条例》有何法律责任?

答:《条例》虽然突出强化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但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宝贵名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广大市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同样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

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这里特别要说明一点,那就是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上位法已经规定了非常具体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没有过多重复,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对建设活动、经营行为有何规定?

答:《条例》对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对重点保护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措施。

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需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七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道路原有格局和景观特征。”

这些具体要求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而设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规划的重要性、稳定性,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