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7-07-05
浏览量:1|| | ||

商业养老保险要为“老有所养”提供有力支撑

——专访保监会副主席黄洪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 谭谟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份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助力“老有所养”作用的重要文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这份意见。

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洪说,从国际上看,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上一般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体系,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发起,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

他表示,在我国养老“三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满足公众养老保障需求。

商业保险机构有哪些用武之地?黄洪认为,商业保险机构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并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部门将引导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他说,在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商业养老保险要发挥生力军作用。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的税收优惠。

这一税收优惠业内呼吁多年。意见提出,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于业内关注的产品设计问题,黄洪表示,要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产品要透明、可选择,老百姓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收费等信息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

“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说,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

他说,一旦试点政策出台,保险业能够比较有效地衔接政策落地实施。

确保资金营运安全

意见明确,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实施,参与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作为老百姓的“养老钱”,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时间跨度比较长,如何确保资金营运安全,并实现保值增值?

“我们将从强化资质管理入手,设定较高准入门槛。”黄洪说,保险机构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首先要看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符不符合要求,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也尤其重要,保监会将综合评估,确保资质过硬。

资质是敲门砖,进入到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无论产品开发还是资金运用,都不能突破市场规则,监管制度建设必不可少。

黄洪说,要把握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健运营,逐步形成一套有别于普通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保监会将力争在保险法修订中体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的要求,同时完善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则,逐步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

他表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渠道,不宜进入竞争性行业。保监会将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协调制定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他说,要把措施落到实处,让保险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