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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9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30 09:09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字〔2024〕1号A1类 同意公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9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卫健委:

  姜征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群众不同层次托育服务需求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制度,并要求各市州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202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6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2〕67号)文件,按照文件要求,2023年1月起,我市实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标准为: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因《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未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我市一直按照《岳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职工生育待遇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为:对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产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病种报销,按照医院等级不同设报销支付限额,以三级医院为例最高支付限额为65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平产1300元,剖宫产1600元。

  2020年6月,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文件,统一了全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具体标准为: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承办负责人:许军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宾黎 0730-825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