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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7:30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字〔2023〕6号A3类 同意公开


刘迪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标准是由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文件规定,2023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所以,我市无法根据本地区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自行设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只能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缴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

  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2021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即75元/月。所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每月返还门诊费用。而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已取消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承办负责人:许军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宾黎 0730-825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