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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24 14:46 浏览次数:1796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19〕4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6〕9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研情况,现就规范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权限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制定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市州医疗保障局在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制定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落实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管理规范及价格标准,监测监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严格执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以下简称《目录》)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照《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价格要素,按照服务功能定位,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对不符合《目录》规定的进行清理纠正,确保HIS系统和财务收费系统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目录》一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服务,按照《目录》进行服务项目打包核算,不单独设立签约医生服务价格项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擅自设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州医疗保障局按照政府定价规范制定。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辖区内三类价格标准的80%。市州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与价格改革政策等总体框架和原则,要按照核减财政补助测算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要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要遵守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规则,要坚持促进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的原则,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拉开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差距,平衡相邻市县的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省级备案制度,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需报省医疗保障局报备后方可实施。

四、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结合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取消耗材加成专项改革任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摸底调查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一)全面落实取消耗材加成。按照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工作的统一部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落实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二)适度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情况,重点提高诊查、治疗、手术、护理、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对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类价格偏高的项目,进行适度调低,逐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三)规范全省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范围和标准。各市州调整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坚持项目标准和总体水平不得高于三类价格标准的80%,在全省调整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市州的调整标准。调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诊查类项目价格标准提价幅度不高于30%,护理类项目价格标准提价幅度不高于40%,现行价格低于800元的手术项目提价幅度不高于30%,中医治疗项目价格标准提价幅度不高于15%,其他治疗项目价格标准提价幅度不高于20%。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超声检查项目价格降低幅度为20%左右,化验类项目单项价格降低幅度为20%左右。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各地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认真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五、落实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以公立医院为重点的医疗服务机构日常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检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医疗服务价格不规范行为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要落实医保费用审核和医保基金监管,对医疗服务价格不规范行为发生的医保医疗费用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