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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医疗保障惠民利民便民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29 11:25 浏览次数:1595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南湖新区医保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惠民利民便民十条措施,切实做到政策惠民、谋事利民、工作便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保基本、惠民生、解民忧,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策向贫困人口倾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切实保障抗癌药政策落地

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精神,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医院和特药药店双渠道供药,督促医院和特药药店及时购入药品,全面保障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使参保患者切实享受抗癌药治疗带来的实惠。

(三)全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天数,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平产98天提高到158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扩大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发放范围,男职工配偶2019年1月22日后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均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平产最高支付标准为1300元,剖腹产最高支付标准为1600元。

(四)推进按病种收付费管理

严格规范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市本级医保协议管理的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106个单病种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对部分专科医院实行本地特色的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进一步降费、控费,努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五)方便参保人即时就诊

参保人员因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丢失或损坏,可实时到市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申请补办。在申请补办期间,参保人员在本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可由医疗机构代为申请无卡住院报备。

(六)个人账户业务全覆盖

开展全市范围内协议连锁药店社会保障卡购药个人账户结算业务,方便群众就近购药,实行统筹区内住院自付部分个人账户即时支付,跨统筹区支付也将适时开通。

(七)简化异地就医手续

取消所有就医地签字盖章程序,包括需要就医地基层社区组织、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相关协议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取消异地就医参保人向就诊联网医院提交纸质异地联网结算表的环节;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具有转诊资格医院的医院端等渠道申请备案,实现多途径异地就医申请备案登记。

(八)全面推行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大力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推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解决贫困人口“垫资”、“跑腿”问题。

(九)缩减特殊病种门诊审核办理时限

增加特殊病种门诊审核频次,并通过电信“点对点”短信服务一次性告知评审结果;对“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病种,实行实时申报受理。

(十)简化医疗救助办理手续

按照“就近办、一次办”的原则,凡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或卡、住院相关资料和医疗救助申请报告,到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把落实好惠民利民便民十条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细化落实。各县市区局要在“十条措施”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市局相关科室和直属机构要带头落实,示范引领。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对单位和群众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果,全方位、全过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市局将加强对落实“十条措施”的跟踪督导,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指导,确保惠民利民便民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三)广泛宣传,树立形象。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十条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提高“十条措施”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树立我市医保部门的新形象。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