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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巡回法庭进校园 公开宣判一起校园伤害案

来源:岳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15-05-15 12:00 浏览次数:1

   57,汨罗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高家坊中学开庭,公开宣判一起因校园伤害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两名未满14周岁的学生因在校斗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465,原告人甘某甲因在打球时被被告人甘某乙冲撞,甘某甲主动找甘某乙挑衅,并发生肢体冲突,之后,两人各自找人相约放学后打架,但两次因被老师发现及时制止。之后,被告甘某乙与同班学生被告任某某手持铁棍,主动找原告甘某甲打架,甘某甲见状,持铁棍与两被告发生械斗,打斗随即引发两班部分学生群殴。争斗中,甘某甲被任某某、甘某乙用铁棍打伤多处,经司法鉴定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某乙因小事被原告甘某甲多次挑衅后,应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依校规或法律处理,而不应采取报复手段,致使小纠纷酿成群殴事件。被告任某某同意被告甘某乙所请,参与斗殴,与其一起持铁棍主动到原告教室打伤甘某甲,依法甘某乙、任某某应共同对事件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原告甘某甲多次主动寻机找被告甘某乙挑衅,导致双方数次互约时间准备群殴,这是原告被打伤的起因和导火线;而原告被打伤,也是原、被告约定群殴的结果。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对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甘某甲与甘某乙、任某某间斗殴发生在高家坊中学校舍内,且学校教室窗户铁护栏能被学生轻易取下用于斗殴,存在不安全因素,事先被告高坊中学的教师两次看见学生欲打群架,没有及时疏导学生并做好安全预案,没有成功阻止这一打架事件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因此高坊中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高坊中学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问题,法院酌情后认定:原告甘某甲的损失由被告甘某乙、任某某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即51751.54元,被告高坊中学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剩余的40%损失,即34501.02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被告甘某乙、任某某均未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担。
     
庭审结束后,庭长又以案说法,从人生励志的角度给学生们讲解什么是犯罪,如何惩治犯罪以及告诫全校学生既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更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远离犯罪,健康成长,给全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