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订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分类指导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协调中央、省驻岳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三)负责综合指导市直机关和中央、省驻岳机关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直机关思想道德、普法教育工作。
(四)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市委的工作部署,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承担市直部门机关党委正、副书记任免、考核和培训工作。
(六)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研究制订加强监督的措施和办法;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有关情况。
(七)领导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纪工委),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员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查处有关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审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决定。
(八)领导市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承担市直机关副科以下(含副科级)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