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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陕西等地出台有关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政策编稿时间: 2017-03-02 08:12 来源: 未知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精神,2016年2月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2016年3月 18 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办发〔2016〕10号)。有关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
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
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1.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二)加强协调配合。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各类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赋予其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有利于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加快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对公益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二、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公办事业单位登记外,要把社会力量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式包括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为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等优惠政策支持的也视为利用国有资产形式。已明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行业、类别或从事经营类、中介服务类的机构不得纳入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范畴。
对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改革登记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公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同等对待,纳入登记范围,并根据不同种类、特点和作用,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要优化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方式,对开办资金试行确认制,推行先照后证、时限承诺等方式,降低开办成本。
三、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人社部门要研究各类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等方面服务管理的统一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社会公益事业财政资金补助的对象,优先从各类事业单位中选择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待遇”。
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本行业、本系统公益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开放公益服务领域,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与职业资格等方面要与公办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对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要解决好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同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事业单位同城同价。
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监管,研究探索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有效监管模式。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变管理方式,将“统管”向指导、监督、服务转变,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事业单位章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治理组织架构,规范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现代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服务的方向,强化公益属性,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自觉维护公益服务秩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在治理结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偏离公益属性。要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加强对失信和违规事业单位的查处;建立绩效考评管理机制,进行全方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违背公益属性、以营利为目的、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行为予以查处,保证各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陕西省登记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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