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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陕西等地出台有关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政策

编稿时间: 2017-03-02 08:12 来源: 未知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精神,20162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20163 18 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办发〔201610号)。有关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

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

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对象范围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监督管理。
  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由设区市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

 
 (二)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1.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2.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其盈余收入不得擅自进行分红。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4.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和职工薪酬。
  5.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6.具体相关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参照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今后,国家和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1.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等及时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意见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创新相关管理机制。按照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分业分类制定事业单位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落实法人自主权的同时,按规定实行相关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专案检查、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不偏离,从而更好地提升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各设区市的试点方案报省编委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
  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各方面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各类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赋予其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有利于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加快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对公益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二、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公办事业单位登记外,要把社会力量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式包括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为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等优惠政策支持的也视为利用国有资产形式。已明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行业、类别或从事经营类、中介服务类的机构不得纳入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范畴。

对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改革登记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公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同等对待,纳入登记范围,并根据不同种类、特点和作用,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要优化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方式,对开办资金试行确认制,推行先照后证、时限承诺等方式,降低开办成本。

三、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人社部门要研究各类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等方面服务管理的统一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社会公益事业财政资金补助的对象,优先从各类事业单位中选择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待遇”。

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本行业、本系统公益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开放公益服务领域,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与职业资格等方面要与公办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对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要解决好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同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事业单位同城同价。

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监管,研究探索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有效监管模式。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变管理方式,将“统管”向指导、监督、服务转变,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事业单位章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治理组织架构,规范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现代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服务的方向,强化公益属性,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自觉维护公益服务秩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在治理结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偏离公益属性。要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加强对失信和违规事业单位的查处;建立绩效考评管理机制,进行全方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违背公益属性、以营利为目的、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行为予以查处,保证各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陕西省登记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