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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编稿时间: 2020-06-10 05:21 来源: 岳阳市编办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将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的事业单位列入异常名录,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网站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管辖的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或资助的;

(六)报送并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七)申请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九)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未换领证书的;

(十)确认开办资金与实际不符的;

(十一)被举报且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应对事业单位予以提醒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异常名录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情形。

第七条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异常情形消失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网站向社会公示。

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依法撤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移出异常名录。

第九条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出日期、移出情形及理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被列入异常名录2年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将其列入严重违规“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对事业单位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  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在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