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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名称及科级职数管理办法编稿时间: 2017-06-06 02:12 来源: 未知 浏览: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岳阳市人社局 中共岳阳市委编办
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
职务名称及科级职数管理办法
(岳编办发[201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机关(含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机关党委副书记;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公安局综合管理类机构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执法勤务类机构及下设、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支队长、政委、纪委书记(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副政委、科长、副科长、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公安派出机构及下设、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纪委书记、政工室主任、大队长、政委、副大队长、所长、教导员。 4、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5、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6、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单位名称冠以“中心”、“室”、“办”、“处”、“文化宫”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单位名称冠以“校”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单位名称冠以“院”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单位名称冠以“所”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所长、副所长;单位名称冠以“馆”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馆长、副馆长;单位名称冠以“站”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站长、副站长;单位名称冠以“幼儿园”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园长、书记、副园长;单位名称冠以“剧团”,其领导职务名称为团长、书记、副团长;单位名称冠以“局”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单位名称冠以“支队”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单位名称冠以“大队”的,其领导职务名称为大队长,副大队长。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妇联、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 5、公安局综合管理类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工室主任;执法勤务类机构领导职务为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为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政委;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政委。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政协联络办主任。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机关事业单位 1、副厅级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为副局长、副主任、副部长。 2、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3、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为副主任、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4、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5、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6、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原则及标准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部门原已设“三总师”职数的暂予保留。 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政协联络办主任必须在总职数限额内配备,政协联络办不设副职。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最多不超过1正3副)。 (三)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四)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机构不能分设,只能核配1名正职。 (六)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七)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职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根据“三定”规定,具体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三定”规定,具体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三)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三定”规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审核。 五、任职条件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为任职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六)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监督处罚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科级干部时要积极实行竞争上岗。科级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应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三)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由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予以宣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事宜半年;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不按编制限额、人员编制性质、职数、职务序列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科级干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科级干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的; 3、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科级干部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4、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发文提拔或任命干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附则 (一)国家政策对以上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改革政策前参照本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