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岳阳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办法

编稿时间: 2010-02-03 02:13 来源: 未知 浏览: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岳阳市委编办 岳阳市审计局
岳阳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办法
(岳编办发[2009]11号)

一、为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法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离任均须依照本办法实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三、凡出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调离、辞职、免职、撤职、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止职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合并、分设、撤销和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其法定代表人自然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报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宜。

四、机构编制部门对离任审计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分类整理。副处以上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市直科级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委托审计;县(市、区)科级机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同级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其他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委托审计。

五、具体审计工作委托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由政府审计机构授权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接受审计的事业单位法人,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为审计机构提供必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审计中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保密纪律,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九、审计工作完成后,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送干部任免机关、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人,并按法定程序形成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要依据。

十、凡不按本办法履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其法人变更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其法定代表人编制转移手续。

十一、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逐步完善工作措施,促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十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