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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编稿时间: 2014-02-11 03:45 来源: 未知 浏览:
1、本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权力和义务,坚决同一切窃取和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做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模范。
2、属于国家秘密(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其他物品要确定专人保管、逐件登记、严格签收手续;不使用时,应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柜保存。
3、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电报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4、向保密员借阅秘密文件、资料,用完后要立即归还。保密员应及时催促检查。
5、在综合督查科阅读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带走和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抄录的,须经综合督查科长批准,并到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摘抄件要妥善保存。
6、不准擅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应开列清单、经综合督查科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旅途中,文件不能离人。不准携带机密文件到公共场所。
7、起草文件、电报的废稿,打印、复印秘密文件的废页,要及时处理,不准乱扔。打印、铅印、复印秘密文件,要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准参与、翻看。
8、起草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规定确定密级,并附上密级标识,任何个人或科室都不能随意降低或者提高该文件的密级。
9、阅读、传达秘密文件时,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准随意扩大。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中央、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必须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复印、翻印。
10、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给办保密人员保管,个人不准私自保存。
11、秘密文件的通信必须经过机要渠道。
12、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本办的人员,必须提前2~3天将保密本、秘密文件、电报、资料清理交回本办保密室,不准擅自处理、带走。
13、秘密文件的销毁,应由保密员逐件登记造册,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有两人以上负责方可进行。其他人员一律无权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4、保密室、打字室和办领导的办公室如无工作关系,不得随意进出。
15、严禁把党和国家的秘密透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的人。
16、凡未经办主任会议或办务会议研究,未经编委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承诺,不得向外泄露。
17、凡通过办主任会议、编委会议或者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有关业务科(局)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严禁其他人擅自向相关单位透露。
18、用手机、电话联系工作时,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凡含有国家秘密的事项的,必须使用机要电话或与市委办机要处联系使用密码电报或其他保密的通讯手段。
19、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必须严守操作规程,认真按办公自动化的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0、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做出处理。
21、把保密工作列为考察干部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机构编制部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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