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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构编制管理

编稿时间: 2022-06-14 10:06 来源: 未知 浏览: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定义
  机构编制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
  区别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⑴集中程度高。尤其是对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其高效和廉价,对其进行集中管理。⑵综合性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较宽,涉及到各个机关和单位,要掌握其共同性,又要了解其各自特点,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过程须与组织人事工作、财政工作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⑶是一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只要有管理机关和单位、组织存在,机构编制管理就不能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职能、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为密切。在与人事管理方面,编制管理中关于人员数量的确定,要考虑人员来源和现有人员的素质状况,而人事管理中的计划录用、聘用和调配工作,要以人员编制数量为依据,以人员编制数额及结构来制定录用、聘用计划、调配人员,在与财政管理方面,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考虑到经费来源及财政支付能力;而财政管理中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开支要以机构的设立为前提,以编制数额为依据。即必须先有机构和编制才能决定支付经费的方向和数量。一般情况下,由于编制管理的首要依据是工作需要,因而对人事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影响具有主动性。
  二、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职责管理
  职责管理就是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责任定位和职能划分。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和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
  三、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机构管理
  主要是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具体包括对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格、名称等内容的管理。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四、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编制管理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行政编制总额,二是核定行政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三是核定领导职数,对某一机构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作出规定。
  五、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监督检查
  是指机构编制管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管理,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定”规定的落实,都需要来加以监督检查保证。
  六、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所谓精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所谓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二是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分工合理和权责一致。
  七、“一支笔”审批原则
  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一支笔”审批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有利于机构编制管理。
  八、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
  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九、机构编制管理“七个不得”
  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在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自定编制用于党政群机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机关、政法机关。
  4、不得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
  十、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概括地说,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编制总额,具体安排本地区的编制;审批下一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本级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管理本地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大部分工作部门,即机构编制在上级党委、政府核定下达后,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上级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参考意见,但没有决定权。2、编制单列、条块结合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国家统一核定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编制总额,具体分配方案则由这些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核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3、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上级业务部门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