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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1 12:00

关于加速推进新型

城镇化的实施意见

(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湘发〔201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12〕3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确保我市2018年实现城乡一体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岳阳新型城镇化“一核两带三圈”战略,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根本,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各级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发展目标。按照“青山碧水生态、宜业宜游宜居”的城市发展目标,彰显“诗韵田园、水墨丹青、美丽岳阳”的城镇文化特质。城镇形象:到2015年底,市中心城区确保“五创”成功,建成全国文明城市等,并开始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确立洞庭湖区域、沿江经济带和湘赣鄂三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地位;汨罗、临湘等80%以上县市“五创”成功;建制镇创建中心镇20个、特色镇30个和省级示范镇10个,启动全国历史名镇名村和全国风景名胜古镇村庄部落创建工作。城镇规模:到2015年底,创建特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5个、小城市1个,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6%以上,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115万人、建成区面积达到115平方公里;到2018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140万人、建成区面积达到140平方公里。城镇空间形态:到2015年,全面构建“一核两带三圈”的城镇空间系统,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岳阳都市区雏形初步显现。汨罗、临湘、平江、华容、湘阴等地发展成为20至3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建成一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小城镇,扶持发展一批省际边界小城镇。

二、以优化空间布局为主线,加快新型城镇体系建设

(一)统筹城乡,构筑集约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市域城镇产业与空间布局,实施“依托‘两带’,做强‘一核’、发展‘三圈’、带动‘两侧’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依托“两带”,即依托长江经济带和京广经济带;做强“一核”,即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核心区,增强其在长江流域、京广沿线、三省边际的区域经济地位;发展“三圈”,即发展环核心区一级圈,环县城二级圈、环市域边际三级圈,促进县城及重点镇发展有序推进,规模明显壮大;带动“两侧”,即通过做大“一核”、 发展“三圈”,增强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与扩散能力,带动沿京广两侧和沿308省道两侧城镇协调发展。到2018年,初步构建以市中心城区为核心,沿长江城镇带、沿京广城镇带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空间系统,初步构建起结构合理、布局协调、功能互补、集约高效的城镇体系。

(二)拓展空间,构建“大岳阳”城市发展格局。加强“一市两县两区”(临湘市、华容县、岳阳县、云溪区、君山区)与市中心城区的规划、产业及基础设施对接,合理配置资源。“一市两县两区”要坚持互补发展、特色发展,不搞“小而全”。结合杭瑞高速公路、荆岳铁路、蒙华铁路项目的实施,建设“一市两县两区”与市中心城区及城市各组团之间的快速通道,构建30分钟城市圈。促进市中心城区与“一市两县两区”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推进相向发展、融为一体,构建2400平方公里的“大岳阳”城市发展格局。

(三)合理布局,优化市中心城区功能分区。进一步完善市城区功能,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将岳阳县新开镇、麻塘镇纳入市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形成“一主三副”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一主”,即主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岳阳县新开镇、麻塘镇。“三副”,即临港产业新区,云溪、路口城区,君山城区。“一主”中岳阳楼区以城市商业服务、金融信息、旅游服务、休闲度假、商务办公、生活居住、文体娱乐功能为主,突出“宜商”功能;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开发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突出“宜业”功能;南湖风景区以行政办公、商贸商务、文体休闲、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突出“宜居”功能;郭镇新开片则以教育科研等功能为主,突出“宜学”功能。“三副”中临港产业新区以港口工业及商贸物流为主,云溪、路口城区以石油化工为主,突出“宜业”功能;君山城区以旅游服务、度假休闲、生态农业、生活居住等功能为主,突出“宜游”功能。

(四)主攻核心,打造宜居宜商生态城。按照生态宜居城市标准,建设好核心城区,全面建成洞庭新城、云梦新城。按照“一个目标”(打造生态新区)、“两个优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三个三分之一”(水域、森林绿地、建筑各三分之一)的规划布局,营造观湖、观江、观山、观城、观楼的“五观”生态效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南湖新区框架基本拉开、功能基本完善、环境基本建成,使之成为“水乡名城、生态绿岛、文化乐园、人居胜地”的新城区。

(五)做大县城,构建县域增长极。坚持以县城为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生活居住区、城乡交通枢纽和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县城功能,做优人居环境,彰显县城特色,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县城、工业园集聚。发挥县城与重点镇、一般镇之间的有机互动作用,推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县市城镇化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六)突出重点,加强中心示范镇建设。在“一核”“两带”“三圈”中,选择交通区位好、发展潜力大、有一定规模的小城镇作为示范镇予以重点扶持。将示范镇建设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建立市直单位、企业结对帮扶示范镇制度,完善扶持示范镇建设政策措施,力争通过3年努力,示范镇国内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以上百分点,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生态优美、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带动能力的新型小城镇。

三、以科学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一)坚持规划的先导性。贯彻落实《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加速《岳阳小城镇建设规划(2011—2020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湖南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大岳阳”发展战略规划》等规划编制;加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综合交通体系、供排水、绿地系统、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燃气、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物流、商业网点及市场设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1年内,相关专项规划及5年内近期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完成审批;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突出镇区(集镇)、村庄非农产业、路网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的改善和优化,大力整治当前村镇建设“散、乱、差”的状况,充分展现乡村山水田园风光。

(二)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低碳城市为基本取向,科学定位城市性质、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城市布局形态,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健全规划公示和专家咨询制度,对事关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把握城乡规划实施时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行动计划,并有序组织各项建设,消除“城中村”现象,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效益。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城区规划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和县城要建立规划展示馆,打造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提高公众代表和专家比例。市域内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综合性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县城(含县级市)总体规划、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切实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规划用地红线、水域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等“五线”管制制度,严格规范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程序。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机构,深入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以壮大产业为目标,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一)夯实城镇发展产业基础。科学定位城镇产业,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优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特色鲜明、错位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发展格局,不断增大城镇吸纳就业容量。

——坚持城区、园区互动发展。遵循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以适度超前的城镇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思路,优先发展工业,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做大园区规模,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项目建设的载体、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升级的高地、吸纳就业的平台、城镇发展的新区。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绿色化工产业园、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沿长江、京广“两带”工业园区作为做大做强工业的主战场,着力培植一批带动力大、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的“航母型”“旗舰型”工业企业,以工业的发展支撑城镇的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与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调整振兴纲要和建设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要求,抓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按照产品品牌化、生产集约化、产业集群化的发展思路,着力培植一批带动力大、产业配套齐、市场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重点打造石油化工、食品、造纸、冶金、建材、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电力能源、药业等产业集群,大力拓展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数码光学、电磁铁四大产业集群。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大力发展各类产业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扩区调区,支持具备条件但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区设立一个省级工业集中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发展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园区转移集聚。推动产业园区和城镇新区协调发展,实现产城融合,避免产业园围城现象。制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服从城镇统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模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优化产业园区用地布局和结构,避免不同功能组团间相互干扰,生产性用地比例应达到建设用地总量的60%以上。支持园区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严禁在园区内建设别墅和高档商品住房。

——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以岳阳为城市旅游目的地、以洞庭湖为区域旅游中心、市县联动的文化旅游发展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构建以洞庭湖、岳阳楼、君山岛为龙头,辅以平江红色游、岳阳县民俗游、临湘森林游、汨罗爱国游的大旅游格局。实行全市旅游统一宣传营销,系统构建岳阳各县市城市形象营销品牌,突出“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楼、君山爱情岛”主题,打造岳阳旅游文化精品,努力把岳阳建成长江流域、洞庭湖区域旅游休闲中心城市和国内外知名的旅游文化圣地。

——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依托独特的区位和交通优势,做大做强一批专业市场,提升商贸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提高区域辐射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逐步构建我市与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务会展、信息咨询、文化教育、家政服务等新兴产业。

(二)完善城镇综合交通体系。统筹城镇道路、车辆加油充电充气站、停车设施的布局,加强城镇交通与城镇对外交通的衔接,步行、自行车与公交车、火车、出租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2013年底前,市、县市区要完成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制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负荷的影响。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确定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加强交通换乘枢纽及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管理,构筑以公共交通为主体、枢纽站点配置合理、通畅快捷的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15年,100至300万人口和10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分别达到20%和15%以上。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逐步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安全出行问题。

——统筹城镇停车设施建设。城镇停车设施建设坚持配建为主、公建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开发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到2015年,全市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提供地下停车位3万个。交通换乘枢纽、公交换乘场站、宾馆、酒楼、商场、写字楼、营业场所、公共机构等要按使用需求配足停车泊位。新建小区的停车泊位要满足小区单位和居民的停车需求,现有小区要结合城市改造和综合整治增加停车泊位。清理恢复被挪作他用的公共停车场。依法提高城镇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施分时、分段、分区域不同标准收取道路占用和停车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经营,逐步实现停车产业化。

——新(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已投入使用的应进行无障碍改造,以满足残疾人日常出行的基本需求。

——大力推进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积极发展公共自行车出行方式,开展公交接驳点步行改造,营造良好的自行车、步行交通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进一步完善行人过街设施、隔离设施和交通标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优先采用地下穿越的行人过街方式。

(三)提升城镇供水能力和品质。加快供水设施建设,扩大集中供水服务范围,增强城镇供水能力,确保供水能力适度超前城镇人口规模,中等以上城市要开辟第二水源。推动城乡区域统筹供水,发挥城镇供水设施辐射带动能力,加快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加快城镇现有供水管网和制水工艺提质改造,提高供水品质,降低管网漏损。加强城镇供水监测能力建设,加大二次供水管理力度,将二次供水方式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全面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普查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特别是铁山库区水资源保护,开展重点水源地达标建设。2013年底以前,完成水源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的迁移。严格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风险隐患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综合整治,着力解决沿江、沿河、沿湖城镇枯水季节安全饮水问题。

——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区水域保护机制。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四)加快城镇燃气发展。编制《岳阳市城镇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燃气设施场站,完善燃气输配系统。全面推进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增强调峰应急能力。推动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集中配送,引导支持燃气行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统筹推进农村和集镇燃气发展,开展分布式能源试点和小城镇管道燃气供应试点。严格实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燃气市场的准入退出制度,加强燃气市场和燃气设施建设各环节的监管,推动城镇燃气安全发展。

(五)提升城镇电力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镇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保证变电站、电力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建设用地,促进电力建设与城镇建设协调同步。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的经济性、实用性和科技性。

——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等网络设施建设,构建超高速、大容量、高智能的干线传输网络。积极建设无线宽带城市,建立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三网合一的监管体制框架。推进城市骨干信息网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建制村“宽带通”工程。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数字化改造,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市城区数字电视普及率超过98%。

(六)加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物流、商业网点及市场设施、金融保险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实际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大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保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重点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平、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资源,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上学难、就医难、养老难问题。

——合理布局城镇商业网点及市场设施,加快县乡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县乡流通现代化和消费便利化。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大农村与超市对接力度,对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夯实城市“菜篮子”工程基础。

(七)健全城镇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灾害防御性能。加强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供气、给排水等“生命线”工程抗毁抗灾能力建设,有效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等现有场所,建设或改造城镇、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实施城镇防洪防涝工程。严格执行城镇防洪防涝标准,开展防洪防涝能力普查评估,加强防洪堤及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市的防洪堤建设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可通过大幅增加地面透水面积,提高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通过新开、拓宽、清淤河道,拆除阻水建(构)筑物,新建、改扩建水闸,保留城镇水面等措施,适当提高排涝标准,增强城市整体排涝能力。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管理体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布局建设项目,提高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能力。加强消防体系及消防设施建设,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发挥消防保障作用。

——提高城镇应急防控处置能力。不断完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治安、轨道交通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物防、技防配套设施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保障城镇安全有序运转。

五、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统筹城乡建设

(一)环境同治,全面实施“清洁”工程。以“水环境”治理为核心,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中心城区加快城区“四湖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推进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三大内湖滨水休闲景观工程、沿洞庭湖风光带工程、环南湖旅游走廊、湖滨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建设;完成马壕污水处理厂建设,建好东风湖、芭蕉湖、胥家湖等内湖水体保护工程。县城加强环城、穿城的江、河、湖的治理,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从源头保护好洞庭湖。建制镇和乡村加强改水、改厨、改厕,启动垃圾场、垃圾站建设,加强排污清污治理工作,推广清洁能源。

(二)路网同建,全面实施“畅通”工程。市中心城区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推进滨湖路、金凤桥路、洛王路等一批续建工程,启动临湖路、花果畈路、岳州路、奇西路等一批新建项目,做好九华山路、置田庄路、胥家桥路等前期工作,推进湖滨片支路网建设、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网建设;优化城市交通品质,启动城区道路绿化提质,实施枫桥湖路配套、市中心城区交通疏导整治、通海路北段拓宽;整治城市基础设施,推进城区桥梁隐患整治、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整治工程、城区小街巷建设。县城以健全交通网络为重点,加速主干道建设,拉开县城骨架,拓展城市;加速提质改造次干道,确保道路畅通;加速小巷整治,方便居民出行。建制镇以功能配套为重点,加速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旧城同改,全面实施“提质”工程。在注重保护传统城市格局、城镇风貌、园林景观和地方文化等要素的前提下,加速旧城改造,实施好“千、万、十万”工程,即市中心城区以洞庭新城配套设施建设为龙头,加速天灯嘴“城中村”改造工程和云梦新城开发,年改造旧城十万平方米;县城以老城区环境综合治理为抓手,加速旧城改造,展示历史风貌,年改造旧城一万平方米;建制镇、名村古镇以治理老街为切入点,加速历史老街的保护和开发,年改造老街一千平方米。

(四)品质同升,全面实施“精品”工程。完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建设精美工程。市中心城区重点推进体育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洞庭湖博物馆、广电中心建设;启动楼前广场及配套停车场、市妇幼保健院、洞庭汽车西站等城区过街设施建设;做好南湖公园扩建、金鹗公园改造、街头小游园等公共设施规划设计工作。县城突出基础设施配套,围绕市民吃、穿、住、行、购、娱、医、学等,加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制镇在加速卫生院、敬老院、集贸市场等公益设施建设的同时,狠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延伸到村镇。

(五)生态同创,全面实施“美丽”工程。围绕“五个一流”目标(即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倡导“绿色城市”理念,按照“路旁增绿、空地建绿、拆墙透绿、近山植绿、水体泛绿”的思路,实施生态园林建设工程,全面提高城镇生态建设水平,打造宜人的生态名城。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新能源、洁净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设低碳城市。强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房屋征收管理,减少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和城市噪声污染。依托岳阳山水生态优势,加强城市水域和环湖、临江周边的生态建养以及沿江、沿湖水系功能的保护,着力打造城湖相依、山水辉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岳阳。

(六)政策同享,全面实施“民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统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进城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加速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配套,号召医学专业大学生去村镇从医,全面推行城乡医疗保险。加大农家书屋、公立幼儿园、敬老院、电信广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彰显特色为宗旨,突出城镇山水人文特色

(一)打造特色城镇。突出山林水文、地形地貌特征和城乡原生态保护,加强城镇建设与风景名胜的衔接,充分利用和发挥山水优势,打造显山露水、城水相依、城山相偎,人与自然高度融合、山水人文特色鲜明的城镇。

——加强城镇重要开发地段、重要节点、重点保护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要建(构)筑物要充分体现建筑艺术、时代特征、地方特色。深入挖掘、提炼城镇的历史文化元素,精心展示历史生产生活场景、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城镇发展变迁。

——城镇公园、广场、人行道、地面停车场、河湖堤岸尽可能减少硬质铺装,硬质铺装优先采用吸水透水性能好的小面块材料,以丰富铺装图案、色彩。城镇桥梁、建筑小品的造型、体量、用材和色泽要与城镇格局风貌、山水特色相协调。到2020年,逐步完成县城以上城市的特色改造。

(二)塑造特色村庄。引导农民依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开展特色村庄建设,建设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特色鲜明、设施配套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抓好1个以上特色村庄建设示范点,引导农民自筹资金依法集中建房和提质改造现有房屋。

(三)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点抓好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突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好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生活的延续性。加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和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按照“确定合理、分布均衡、对象明晰、范围适度、标准明确、措施严格”的原则,引导各方有序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

(四)严格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积极鼓励申报创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2013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覆盖率达100%,2015年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详细规划覆盖率达70%。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原居民集中安置,提高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能力。到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实现清洁能源、环保交通,景区门禁系统、遥感动态监测达100%。依法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规范特许经营,依托风景名胜区建设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

七、以资本运作为重点,提高城市经营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建融资平台。强化市县两级国有资源、资产、资本统一管理和运营,进一步盘活国有企业改制后存量资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产,重点做大做实3家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每县重点建好1家政府融资平台。高薪聘请资本运作人才,提升政府融资平台运营水平。

(二)加强城镇土地经营。完善城镇土地收储经营机制,定期对城区土地进行清理,积极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变“卖地筹资”为“收地融资”;实行“饥饿”供地,适时公开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三)推进城镇设施经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整合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吸引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积极推进公共产品向公共商品、公共事业向公共产业转变。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地下人防设施等城市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商品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城建资金难题。盘活存量资产,城市现有基础设施资产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通过产权出让、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资产运营,实现存量资产的保值、增值、变现。搞好城镇无形资产经营,充分发挥城镇无形资产经济效益。

(四)规范城建规费收缴。采取“一卡通”的收缴办法,实行“财政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应收尽收”。

(五)拓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入,充分运用经营城市理念,按照BOT、TOT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城市土地、城市空间、城市有形资产和城市无形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城市资产保值增值。多渠道、全方位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融资,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投入机制。

八、以强化管理为手段,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

(一)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理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局面。要进一步健全市中心各区城市管理机构,理顺区直部门城市管理职能,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增加城管执法人员数量,充实执法力量,优化管理队伍,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城市管理财力支撑体系,增加城管财政预算,提高环卫作业养护定额标准,确保城市管理足额经费投入,促进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强化城市综合管理职能。

(二)建立网格式城市管理系统。加强现有城市管理部门应急服务热线建设,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和“权随事转、费随事转、人随事转”的原则,整合街面管理力量,划分街面管理责任,建立“网格管理、后续支撑、信息反馈、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五大机制,形成以路为线、纵横成网、布局合理、覆盖城郊的管理网络,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监管,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整合现有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应急服务热线,形成“功能完善、反应快速、运作规范、协调统一”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按照“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要求,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深化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城市居民自治。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快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社区救助、卫生保健、治安调解、权益保障、信息咨询、慈善捐助、老年福利、文化教育、健身娱乐等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开展科普、文化、卫生、体育、法律进社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九、以政策机制为保障,又好又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一)创新土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依法保障城镇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城镇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开发、统一监管”制度。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机制,强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鼓励其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将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放宽市中心城区和城镇落户条件,改革“二元制”人口管理模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凡在市中心城区和小城镇有合法职业、固定住所(含租住房)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经依法审核批准可登记为城镇户口。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城落户,对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三)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强化技能培训,扩大城镇就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强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加大农民工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力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完善项目推进机制。重大城建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支好的施工队伍”的“六个一”推进机制,对城建项目进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程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进。严格把好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进度、工程质量、项目协调、资金使用、工程廉洁、安全生产、招标投标、宣传建档等关口。强化项目督导,加快工程进度。完善重大城建项目考核激励机制,对进度快、质量优、重节约的本级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五)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领导。成立岳阳市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任务,研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要着眼统筹城乡发展,切实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发展目标,落实推进举措。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推进新型城镇化纳入民本岳阳绩效考核和“四三六”工程重要范畴,按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投资规模、建设情况和城镇化率增长等指标,对县市区进行全方位考核;按照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服务和履职情况,对市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规定

(201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税务、物价、公安、民政、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 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8%以内,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闲置住宅用地的特困改制企业建设。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设控制比例的,应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已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县市区和特困改制企业,不再另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设计规范、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合理确定单户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一律不得超面积建设。对已建成项目的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房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申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 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和购房申请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六)发改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的选择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参与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招投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建设,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配套网点用房的总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10%以内。

项目内商业配套网点用房应当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计划批复和相关资料按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到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水务、住建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前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严禁将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报建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费用按实列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征收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价格确定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利润率不高于3%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确定前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购对象召开价格座谈会,根据与会人员意见,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凡未按法定程序核定价格的,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申购及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房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经常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购房人家庭人均收入不确定的,可委托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购房人的资格审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10天;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购房人名单经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实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购买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内容。

第六章 交易及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价格按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五年的,可以市场价出售。出售时,除执行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房屋成交金额10%的土地收益金。对已补交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成交金额以税务部门的评税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土地收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调解)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需缴纳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差价款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回购。

第三十三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按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经批准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三)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四)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笫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租购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人员,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三)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岳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01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资金管理与发放、日常管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由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第四条 城乡低保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低保资金。

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房地产、住建、金融、税务、工商、教育、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乡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学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健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辖各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后公布执行。县市的城乡低保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对困难家庭发给城乡低保金是城乡低保生活补助的主要形式。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对城乡低保户进行生活补助。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城乡低保户享受城乡低保金标准: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乡“三无人员”,批准其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于集中供养的城乡“三无人员”,在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后,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低保户,批准其按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城乡低保金的发放应根据城乡低保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动情况,适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

第七条 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诚信申报,信息核对;

(五)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常住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2.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4.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的;

5.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6.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非因拆迁原因,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两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债权、商业保险等)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

8.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

(一)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在管理审批机关向相关部门单位核查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时,出具相关授权文书;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六条 受理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十七条 审核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之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立即就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入户调查后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果。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

(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审批

(一)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与公安、人社、房地产、住建、金融、税务、工商、教育、农机、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需到本县市区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可以委托上级或外地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三)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抽查结束后,应立即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县、乡、村三级集体联审联批。

(四)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可以采取分类施保方式提高救助金额。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固定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对不予批准城乡低保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第十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凡需到本县市区以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公示期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期限。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城乡低保资金,应当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本级应配套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在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金从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救助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保资金日常监管。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城乡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受委托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城乡低保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账户直接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对于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特殊低保对象应提供便民服务,确保及时、足额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十三条 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政策、城乡低保人数、动态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民政、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账。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城乡低保金时,不得直接抵扣城乡低保对象的欠款、应缴款、应偿还贷款等,不得替代其他救助项目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分类定期复核。

(一)对于城乡“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复核一次。

复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城乡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城乡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

对停发城乡低保金的家庭,应当收回并注销《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其《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30%。

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姓名、保障类别、批准享受时间等在其家庭常住地或者网络等媒体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城乡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城乡低保对象因居住地发生变动造成人户分离的,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3个月内将户籍迁至居住地,并且按规定将城乡低保关系迁至新户籍地或者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可以仍在户籍地享受城乡低保。离开户籍地或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低保对象,不能说明收入财产情况的,应当停止低保救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城乡低保,即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城乡低保待遇,第4个月退出城乡低保,退保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低保。

第三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就业的,停发其家庭的城乡低保金。

第三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家庭的城乡低保金。

第三十四条 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城乡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市、县、乡三级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网络化审核审批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基层平台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以社会救助工作站和社会救助服务站为宣传平台,以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合理配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城乡低保管理服务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万人配备1名城乡低保工作人员,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配备1名民生服务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机制,凡新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应培训后再上岗,通过做好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轮训工作,提高城乡低保工作队伍素质。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减发、停发城乡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乡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

(二)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的;

(三)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复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财物的;

(五)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城乡低保资金的;

(六)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提供虚假信息证明的;

(七)审批把关不严、信息核对不准,造成城乡低保资金受到损失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四条 城乡低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缓或取消低保救助、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救助的;

(二)在享受城乡低保救助期间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好转,未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

第四十五条 各地要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