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16 12:00
补贴实施方案
(岳政办发〔2010〕3号,2010年1月23日)
为 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7〕25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改 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住房建设市场化,购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 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货币补贴为主,先购后补、不购不补,分期分批解决,租住公房和廉租住房的先退后补,已享受其它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再补贴,购买无资质开发经营的房屋不予补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五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为: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具有城市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补贴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未婚人员、离异两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市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年份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中心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参加了集资建房、有私房的家庭以及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的对象,不再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结 合我市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10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补贴4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 户区改造及政府重点工程拆迁中的无房户每户补贴3万元。今后的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五、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地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拟定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审查发证。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
市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2、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 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改办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市房改办复审合格,并经市房地产局批准后,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棚户区改造和政府重点工程拆迁户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按程序凭拆迁协议和经审查批准的《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到市房改办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四) 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 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44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需要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五)发放补贴。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首付款收据及商品房备案合同或预告登记到市房改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等有效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市房改办的补贴发放通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
(六)房源保障。规划部门要规划设计一定比例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以满足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岳阳房地产网”公布房源信息,供购房者选购。
六、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加注“已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的,拥有房屋完全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产权人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再购买其它住房的(含继承、受赠住房产权的),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退回的补贴款项由市房地产局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到市财政。
七、资金管理
市房改办按月将审核批准的“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及“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八、其它
(一) 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 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原则上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二)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市房改办:0730-8880438),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和房地产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地产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本方案拟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属驻岳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