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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17 12:00

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岳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6月26日)

为 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 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 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劳动 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 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三、援助措施

(一)加强就业服务。在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为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代理等服务。引导退役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应聘技能,增加市场就业和创业意识。

(二)开展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为退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

提供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援助对象个人意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退役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相关培训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多 渠道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以及企事业单位后 勤、收发、门卫等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退役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鼓励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并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 的,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 退役人员就业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且发给援助对象的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 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地税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自主创业。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

提供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院校和培训机构等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提供创业培训补贴,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掌握创业基本技能,提高创业能力,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实 行小额贷款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役人员可以优先得到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退役人员合伙经营实体的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2年,可以展期1年。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贷款条件和程序按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办法执行。

落 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退役人员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新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 定予以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地税部门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 给予社保补贴。对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退役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退役人员,并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为所招退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对 进行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 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 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 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审批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退役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并保留其社何关系和个人账户。

(五)提供生活援助。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工会等部门,要把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其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六)开展结对帮扶。在全市机关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与退役人员“手牵手”帮扶行动,结成帮扶对子。

四、工作程序

(一) 申报认定。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表》,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县、市、区 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二)建立援助档案。各县市区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相关内容。以实名制在劳动保障数据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录,建立全市统一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

(三) 实施动态管理。对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街道、社区管理为主。已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中予 以注销。凡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 4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予以注销援助资 格。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帮助退役人员就业是当前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 义。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 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二)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加强沟通配合,统筹做好退役人员资料核实工作;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援助资金。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 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为从一个体经营的退役人员解决在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三) 营造援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宣传,认真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广大退役人员熟悉政策、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 持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退役人员自强自立,倡导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政府促、单位扶、个人 帮”关心关爱退役人员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帮助退役人员就业。

(四) 强化督促考核。各地要采取逐月报告、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办法,切实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每月5日之前将退役人员就业援 助工作情况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季通报全市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半年、年终对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将就业援助工作实 绩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对援助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未涉及到但中央、省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