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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标准有调整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1 12:00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7年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简称《党费收缴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
    按照《党费收缴规定》,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 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还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1元;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