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岳政发[1999]35号文件精神,岳阳市从2007年4月1日起,市直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企业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岳阳市医疗保险自2000年6月启动以来,保障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但部分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职工较高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主要是由于报销比例较低、个人负担重,为保证部分企业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市医疗生育保险处决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企业职工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障。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与承受能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4%实施统筹,从职工的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与国家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三个年龄段(即50岁以下、 50岁至退休、退休以后)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住院起付标准,三个年龄段均补助40%;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以下,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10%、8%、5%,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8%、6%、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 3%、2%、1%,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互助以内的,个人自付比例5%、4%、3%;特殊病种门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5%;乙类药品、特检、特治,在职职工补助30%,退休人员补助50%。
此外,市医疗生育保险处还将计划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大幅度提高,调标方案正在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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