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出台 农民工讨工资可享受优惠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5 12:00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办法》规定,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缓、免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凭当地民政部门当年发放证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因工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的劳动者(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医院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函);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下岗证明);农民工(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被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者(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其他确有困难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有效证明)。
    收费标准受理费(每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含)以下20元;4人~9人30元;10人(含)以上50元。
    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一般案件300元;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400元;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每人6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1万元(含)以内500元;1万元~5万元(含)900元;5万元~10万元(含)1500元;超过10万元(不含)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