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市卫生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岳阳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责,规定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公安部门必须出警的八类妨碍正常医疗秩序和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10月12日,市政府召开 全市实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规定,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工作会议,医疗纠纷处理正逐步步入理智和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