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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规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8 12:00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岳阳市住房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购买单位福利住房和房价低于商品房价格的集资房,不再支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经市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可以支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将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可以支取;
    四、职工出具由房产部门提供的危房证明,大修或拆除住房主体构件,可以支取;
    五、下岗、辞职、买断工龄的职工,虽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支取,其公积金一律由管理中心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