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办信访事项的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6 12:00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信访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人大信访工作,2005年10月1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向“一府两院”、县 (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单位交办信访事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信访编号,经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指示的信访事项;重复上访次数多、处理难度大、信访问题集中、需要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交办信访事项以专函的方式,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依法依规,可自行调查或与相关单位共同调查交界的信访事项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督查,通报情况;对重大信访批件久拖不办的,要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