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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2 12:00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努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415人,提起公诉2031人,分别比上 年上升45.6%和35.1%。共不捕212人,不诉52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注意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打 黑除恶”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检察机关与公安局、法院紧密配合,严厉惩处了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全市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95件,比上年上升29%。二是坚持加强协作配合与履行监督职责相结合。在依法快捕快诉的同时,加强 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注意防错防漏。全年共监督有关部门立案28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17件,法院已审结7件,其中改 判5件,发回重审2件;追捕犯罪嫌疑人183人,追诉被告人122人,已判决116人,其中判处死刑6人,无期徒刑5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同 时,全市检察机关还十分注重深挖其“黑后台”、“保护伞”,力求斩草除根,除恶务尽。“严打”以来,市检察院先后抽出4名处级干部,参与市委组织的4个督 查组,对“黑后台”和“保护伞”问题进行调查和督办,并在市委的高度重视下,坚决支持华容县检察院严肃查办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犯严平 之兄严伟光玩忽职守、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三是坚持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相结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 治安混乱的地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做好重点整治;积极参与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消除一批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以案释 法,特别是注意加强对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犯罪规律,提出防范对策。二、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全面推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一是突出查办一批大要 案。全年各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01件138人,其中大要案67件,占立案数66.3%,比上年上升3.3个百分点。较有影响的案件有市检察 院查办的巴陵公司发展计划部原副主任卿健康(正处级)等5名处级干部重大受贿窝案;岳阳楼区检察院查办的四化建实业开发公司经理彭奇勋(副处级)重大受贿 案;平江县检察院查办的县房产局局长唐法安重大受贿案。二是突出查办一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 45件,比上年增加12.5%,其中司法、行政执法人员41件,占立案数的91.1%。较有影响的案件有市检察院查办的汨罗市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立新枉法 裁判案。三是突出查办一批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犯罪案件。全市共立案侦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46件,占立案数 的45.5%。如华容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石油公司经理袁新华等7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达100多万元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企业利益。四是其他各 项检察业务工作得到加强。监所部门认真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共初查各类案件线索 15件16人,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审查批捕罪犯又犯罪案件5件5人,起诉30件 34人;开展专题检察29次,提出和纠正各类违法事件155人次,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95份、《收监执行建议书》60份,纠正超期羁押487人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2件,立案72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39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2件,比上年上升16%;已 开庭判决18件,改判率94.4%。岳阳县检察院率先进行公益诉讼尝试,对县日杂公司在改制中未经评估拍卖房产,并在拍卖中与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这一典型案件直接起诉,开全省公益诉讼之先河。查处“443”案件取得新突破,岳阳楼区检查院查处的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志君受贿案,一审判决朱有期徒刑 1年,岳阳楼区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已提出抗诉。此案的查处,赢得了区纪委、政法委和社会舆论的好评。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举报初查、息诉上访老户、信息调研诸方面都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全年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704件,全部依法及时分流,初查移送立案数、查处大要案数均居全省前列;在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红旗单位”称号。
    检察技术部门充分发挥在职技术人员的作用,共办理各类技术案件185件,出具鉴定书77份、审查意见书46份、检验报告21份、视听及其他文书材 料41份,并根据工作实践,制定下发《关于运用检察技术手段配合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规定》,为促进检察业务的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