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19 12:00
2000年10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决算;城市总体规划及人口、资源和保护规划的编制、修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同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及财政预算执行和审计情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教育基金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和环保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行政区划和市区规划的调整、变更;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及规划调整、执行情况;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调整、执行情况;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情况及处理情况;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三、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与受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提请机关、提请人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5天前将议案及有关附件报送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接到重大事项议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四、重大事项方案的讨论和决定程序:常委会会议听取重大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报告;对重大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询问,进行审议;讨论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由新闻媒体公布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五、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常委会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执行机关贯彻实施;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4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撤销或罢免由常委会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