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18 12:00
1999年12月,市政府印发《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市境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 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缴纳。经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由职工缴纳的2%加上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 组成;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年平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 个人帐户支付;当年起付的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1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途径解决。该《实施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