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村务公开的决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06 12:00
1999年12月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决定要求;①充分认识村务公开的重要性,在全市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范的内容、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如实公布于众,主动接受村民监督。②要以村级财务为重点,把村里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村民公开。主要内容包括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本村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和支出;乡(镇)统筹、村提留的预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和接受的拨款、救济、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和使用;非生产性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水、电价及水、电费的收缴、开支;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承建情况;利润的收取和分配;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等应该公开的村务情况。③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增强村务管理的透明度。每年年初由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报告上年度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各项收入、支出,报告新的一年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务计划目标;每年年中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半年全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将主要数据印发各村民小组;在村民方便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末公布一次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完整保存所公开的资料和村财务账簿,提供村民查询。④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强化村务公开的有效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督促村委会及时公布应公开的事项或作出答复,并将答复的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反馈。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询问,村委会应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须在一月内作答。对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予以纠正,重新公开。⑤加强领导,确保村务公开制度的实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确定1名副职主管村务公开工作,县(市)、区由民政部门牵头,农办、监察部门协助,组织领导村务公开制度的实行。要认真抓好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逐步做到有会计证资格的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要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应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依法罢免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及时听取村务公开情况报告,督促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工作,使村务公开这一重要的民主制度真正贯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