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决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06 12:00
1998年4月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决定的主要内容: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述职报告。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届内分批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邀请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评议。每批述职的人员及其安排,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述职前一个月向述职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③述职内容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勤政廉政情况,民主作风情况,工作中的主要经验、教训及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④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会议审议、评议述职报告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述职者本人,并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⑤述职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