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0 12:00
一、人才培养
业余体校 清末、民国时期,运动员的训练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相继成立体委,体育教学列入教学大纲,业余运动员训练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组织。1956年,岳阳县举办全县体育教师、体育积极分子训练班,培训学员190人;1961年,全县各级学校均成立体育协会,有体育锻炼小组2100个。1966~1971年,体育人才培养处于停顿状态。
1972年,岳阳地区建立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随后,各县先后成立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开办田径、球类、游泳等培训班,训练对象以城镇中小学生为主,训练方法分基础理论、基本功、成套项目等,训练分为中、小学提高班和普及班。各县业余体校训练项目均有侧重:平江县田径、足球、排球、游泳;岳阳县田径、篮球、游泳;汨罗县田径、乒乓球;湘阴县田径、篮球、乒乓球;临湘县田径、羽毛球。1978年,境内7所业余体校,共有学生806人,在职教练员27人,兼职教练员32人,训练项目调整为:田径、体操、篮球、排球、乒乓球、游泳、武术等7项。1980年,长炼、岳化、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一处各办1所青少年业余体校,岳阳地区体委再次调整训练项目,以田径为主,抓好游泳、篮球、乒乓球三项训练。学生年龄调整以小为主,要求11~12岁的占60%,抓好选材,注重素质。
1983年,岳阳市业余体校成立。1988年,岳阳市业余体校、临湘县业余体校被评为全省业余体育训练先进单位。1990年,全市青少年业余体校12所,训练项目17个,专职教练员40人,兼职教练员10人,在校学生469人,仍以田径为主要训练项目,同时新设水球、举重、射击、摔跤、柔道、赛艇、皮划艇、蹼泳、足球等项目。从90年代开始,业余训练工作以市业余体校为龙头,以县区体育传统项目重点校为重点,大胆改革训练体制和运行机制,市体校实行项目承训制、教练聘用制;临湘和汨罗市走体教结合的路子,都收到很好的效果。1994年,汨罗市教体局被评为全省实施“
到1999年,全市有业余体校9所。1975~1999年,全市向省体队和省体校输送体育专业人才138名,培养等级运动员602名,其中国际级运动健将3名、国家级运动健将17名、一级运动员21名、二级运动员105名、三级运动员456名。
体育师资 清末民初,岳阳湖滨大学开始聘请挪威人夏义可教习田径、英国人何谓信传授踢足球。其后,该校派其学生同时兼任体育助教的袁浚去南京东南大学学习体育,学成后回校任教,是境内第一位科班出身的体育教师。平江县启明女校由从日本留学归国的凌容众任体育教师。民国34年,岳阳人刘大望在中央大学体育系毕业后,就教于岳郡联中。这些学校体育事业得以发展,且培养了一批体育教师,但体育师资仍严重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培养体育师资工作得到国家的重视,体育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但仍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1972年,境内有各级学校5285所,学生总数达710952人,按比例应配体育教师554人,而实际只有223人,缺60%。1980年,岳阳市一中、岳阳县一中、华容县一中、临湘县二中等4所省级体育传统项目重点校共有学生21593人,82个班,仅有体育教师16人,其中体育专科毕业的教师7人。1989年,全市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共895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生39人,专科266人,中专和高中毕业生536人,初中54人,按应配体育教师的比例计算,尚差1407人。1999年,全市中、小学体育教师达5626人,其中专职教师1762人,兼职教师3864人,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81人,专科401人,中专1185人,高中以下95人,专职教师中有高级职称的14人,中级689人。
二、场馆建设
民国初年,岳阳县改东门操坪(今3517工厂内)为运动场,是境内第一个设置有跑道、沙坑、篮球场、排球场、单双杠等的综合性运动场。10年,湖滨大学在校园内建起运动场,设有400米环形跑道和足、篮、排球等场地。25年,平江县在景福坪建一简易运动场。36年,省立第十一中学迁至岳阳,在校园一角建立运动场,设有400米环形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89年,境内共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地2716个,其中体委系统20个,教育系统2149个,工业系统217个,农村117个,其他系统213个;包括大小运动场83个,篮球场2174个,体育馆3个,训练馆3个,游泳池24个,排球场398个,足球场7个,健身房6个,体操房3个,举重房2个,乒乓球房3个,棋类房7个,射击场2个,水上运动场1个。
90年代,体育场馆建设在规模、档次上有新的发展和提高。1997年,岳阳市、临湘市、湘阴县分别建成游泳馆(池)。到199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体育场地14259个。其中体育馆7个,田径场2922个,游泳池(馆)14个,篮球场4150个,排球场4150个,足球场2922个,训练房94个。
岳阳市体育馆 位于南湖大道与金鹗西路交汇处,占地33.6亩。1985年12月动工,1988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体育馆主体建筑面积8397.84平方米,附属设施建筑面积530平方米,室内可容纳观众4500人。馆内比赛场地为45×24米,共1080平方米。场内高度14米,可进行篮、排、乒乓、羽毛球以及体操等其他项目的体育比赛。馆内装有电子计分牌、可调灯光设备。建馆以来,承办全国男女篮球比赛3次,全国男女柔道冠军赛1次,全国跆拳道比赛1次。1995年以来,体育馆开设乒乓球、羽毛球培训班,增设卡丁车、轮滑、健身房等项目,每年接待锻炼者3.5万人次以上。
岳阳市游泳训练馆 位于市体校田径场东侧,1996年2月动工,游泳馆总建筑面积3525平方米,该馆按国家体委颁布的游泳池标准设计,由室内池和室外池两部分组成,配备了锅炉、循环水排污、更衣、休息、票务、采暖、通风以及竞赛所需的各种设备,总投资500万元。1997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是年8月承办全国少儿游泳分区赛湖南赛区的比赛。到1999年止,游泳馆除保证全年的市游泳队正常训练外,共接待游泳爱好者5万余人次。
东风广场 位于岳阳市城东北路与青年路交汇处,1966年动工兴建,1967年竣工,占地60多亩。场内有400米跑道、足球场、篮球场、游泳池、体操房、主席台等设施。80年代后,篮球场、体操房陆续改作他用,游泳池划归工人文化宫,场地面积缩小为45亩。东风广场曾多次举办市级综合性运动会。1999年,撤掉临街门面和场内违章设施,岳阳楼区政府投资100多万元,将东风广场改造成供市民健身、休闲的场所。
岳阳市一中体育馆 位于市一中校园内。1985年动工,1987年建成。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分三层,设座位2800个,馆内高13.2米,比赛场地28×15米。馆内装有电子计时计分,设有体操房、比赛厅、舞台、联合器材室、音乐教室等设施,可进行篮、排、羽、乒乓球比赛及文艺演出。
岳阳电厂游泳池 1985年由岳阳地区体委与岳阳电厂合建,游泳池长宽为25×13米,水深1.8米,利用电厂发电水温可四季进行训练和比赛。设有更衣室、灯光、音响等装置。
景福坪运动场 位于平江县城南街,始建于民国25年,28年由国民政府第二十七集团军扩建,32年改称民众体育场,占地面积21.6亩。场内有400米跑道、球场、足球场、沙坑、纪念亭等设施。70年代,平江县政府将原体育场进行改扩建,新建1栋400平方米的训练用房。
兴平游泳馆 位于临湘市区内,1997年2月动工,1999年1月建成开业。工程总投资800万元,占地15亩,建有室内游泳馆(1064平方米,设有6个泳道)、室外游泳池(设有9个泳道)、综合楼。该馆集游泳、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是境内第一家私人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
三、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体育事业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政府拨付的体育经费逐年增加。1964年前,各县每年的体育经费:岳阳、平江、华容三县各1000元,湘阴县1200元,临湘县800元。1965年,岳阳地区成立后的第一年经费为2.5万元(地区本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体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较大。1978年,政府拨付地区本级体育经费17.4万元。80年代中期,随着一批体育场馆的先后建成,政府投入的体育经费幅度随之加大。1978~1990年,市财政支出的体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922万元(不含常年行政事业费),其中1988年建成的岳阳市体育馆投资836万元。1995年,市政府投资近500万元修建起1座高标准的岳阳市游泳训练馆。1998年开始,市体委自筹资金400多万元,修建起全省第一个全民健身辅导中心。
1989~1999年岳阳市体育经费使用情况 | ||||||
单位:万元 | ||||||
年度 | 收入 | 支出 | ||||
基建费 | 公务费 | 业务费 | 设备购置 | 其他 | ||
1989 | 83 | 0.5 | 7 | 39 | 0.7 | 9 |
1990 | 81 | 10 | 8 | 42 | 0.5 | 9 |
1991 | 197 | 135 | 11 | 14 | 3.3 | 8 |
1992 | 142 | 1 | 10 | 80 | 1.3 | 10 |
1993 | 193 | 45 | 12 | 78 | 0.6 | 12 |
1994 | 119 | 1 | 21 | 35 | 0.2 | 17 |
1995 | 406 | 28 | 16 | 41 | 0.2 | 19 |
1996 | 318 | 350 | 19 | 56 | 0.7 | 18 |
1997 | 171 | 57 | 17 | 62 | 0.7 | 32 |
1998 | 218 | 203 | 52 | 56 | 0.4 | 47 |
1999 | 220 | 161 | 24 | 57 | 4.3 | 42 |
说明:其他项包括工资、福利、差旅费、离退休等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