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学校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0 12:00
小学 清末,小学设堂长或监督1人。民国时期,农村小学多为单级复式,只设级任教员1人;城镇多级小学,设校长1人,每班设级任教员1人;完全小学设校长,下设教导处、事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通小学管理沿袭旧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革命委员会”制或“革命领导小组”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规模大的小学设校长室,配有正、副校长,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负责管理教学及行政事务。
中学 清末,中学设监督,主管一校教育。民国时期,改监督为校长,设教务处、训育处、总务、会计室等。民国16年,依据《湖南省公立中学组织大纲》,设校长1人,下设教务、训育、事务三部,规模小的中学只设教务、事务两部。29年,改部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3年,中学设立以校长为主的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下设教导
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组织机构,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与普通中学相同。80年代,中等专业学校管理稍有变化,除设校长和副校长之外,下设办公室、教务科、行政科、学生科、保卫科等,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管理。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仍与中学同。
大学70年代后,境内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党委系统有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督查室;行政系统有教务处、行政处、学生处(科)、办公室、计财处(科)、保卫科;群众团体有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共同担负学校政治、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