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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学校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0 12:00

  小学 清末,小学设堂长或监督1人。民国时期,农村小学多为单级复式,只设级任教员1人;城镇多级小学,设校长1人,每班设级任教员1人;完全小学设校长,下设教导处、事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通小学管理沿袭旧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革命委员会”制或“革命领导小组”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规模大的小学设校长室,配有正、副校长,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负责管理教学及行政事务。

  中学 清末,中学设监督,主管一校教育。民国时期,改监督为校长,设教务处、训育处、总务、会计室等。民国16年,依据《湖南省公立中学组织大纲》,设校长1人,下设教务、训育、事务三部,规模小的中学只设教务、事务两部。29年,改部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3年,中学设立以校长为主的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下设教导 、总务两处。1954年,实行校长负责制,规模大的中学增设副校长1~2人。1963年,逐步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工 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或“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管理。1969年,建立革委会, 设主任、副主任,下设政工、教育革命、后勤等组。1980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1983年机构改革后,城市中学将教导处改为教务和政教处,分别领导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规模大的中学设办公室,有的还设勤工俭学处、科技处,分别管理教学、政治、科技、后勤及行政事务。1999年,为加强法制教育,岳阳市市直中学均在公安系统聘请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制副校长。

  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组织机构,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与普通中学相同。80年代,中等专业学校管理稍有变化,除设校长和副校长之外,下设办公室、教务科、行政科、学生科、保卫科等,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管理。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仍与中学同。

    大学70年代后,境内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党委系统有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督查室;行政系统有教务处、行政处、学生处(科)、办公室、计财处(科)、保卫科;群众团体有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共同担负学校政治、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