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教师待遇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0 12:00
一、经济待遇
工资 清末,教师的工资称薪俸或束修。书院院长每年束修100
民国12年9月,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小学教员俸给法草案》规定,小学主任教员分为三级,月薪依级为银元60元、50元、40元。科任教员分9级,月薪从52元到8元不等。中学教员,民国27年前为按时点计薪制,高中每小时1.6元,初中每小时1.3元,30年改为专任制。36年,岳郡联中教员最高月薪为银元280元,最低120元。抗日战争时期,物价波动大,教师薪金改发稻谷,每学期最高30~36石,最低16~20石,乡村国民小学教员每期14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教师工资以大米支付。1951~1952年上期,中、小学人平月支125公斤大米。1952年7月,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资分制”,工资标准一律按工分计算,折款发给。中学教师人平225分,完小教师人平121分,初小教师人平95分。工资分值以湘潭专署每月15日公布的工薪折实牌价为准。以三机米0.75公斤、龙头细布4寸、淮盐5钱、煤15公斤的共价为一工资分值。1956年,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按中教、小教评定级别,中学教师人平47元,小学教师人平33元。1976~1984年,进行三次工资调整。一次普调,有的调两级。1985年理顺工资关系时,教师人平每月提高工资20多元。当年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即教龄5年以上每月3元,10年以上每月5元,15年以上每月7元,20年以上每月10元。同年,教师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又增加10%。1979年10月起,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全年以10个月计算,每月发5~7元。90年代,增至每月发12~14元。1999年7月,各级学校教师按不同职称增加工资,教授每月增214元,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月增172元。讲师或相当于讲师的月增142元。
民办教师工资主要是集体筹集,各地标准不一。1958年,一般是每月18~2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民办教师报酬采取记工分形式,原则上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1970年,实行工分加补贴制度,除记工外,国家还对民办教师每月发给生活费
其他福利待遇 民国时期,教师在一所学校服务满10年,可以休假1年,假期由该校发给原薪;女教员生育,休息6周,登记合格的在任小学教员其子弟自第三人起,在本省各公立中、小学肄业得免学费。当时还订有养老金及抚恤金施行细则,但“纸上谈兵”的多,实际兑现的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师福利待遇不断改善。1952年起,实行公费医疗。病休半年以上,根据工龄发70~90%的工资。冬天发烤火费,夏天发降温费,女教师产假56天。1984年,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女教职员领取独生子女证书者,其产假可延为6个月,工资照发。多子女教师生活平均费用低于城市最低生活标准者,给予困难补助。由于自然灾害及生老病死引起困难者给予救济。80年代后,副食补贴由每月5元增至30元,后增至60元,并有洗理费8元(女性10元),书报费8元,边远山区另发补助费,并发年终奖金。80年代每人120~150元,以后逐年增多。男教师满60岁,女教师满55岁享受离、退休金。牺牲或病故,按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供养费。
80年代中期开始,民办教师以区、乡为单位成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会,为民办教师退休和发生天灾人祸适当发放退休金和救济金。
90年代初,岳阳市教委在市区八字门购地50亩建教师新村。至1999年,岳阳市教师成套住房率达93%,人均面积18平方米,处全省领先水平。
二、政治待遇
清末和民国时期,教员是自由职业者,处于被雇佣地位,职业无保障。但社会上尊师重教,教师倍受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员称为人民教师。1951年开始在教师中建立工会组织,将教师列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51年后,历届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均有教师名额。1960年,出席全国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的教职人员有杜凌波、殷正球、谢国清、黄晴晖、吴光第、刚用之、张秀珍等7人。1979年开始,在中、小学教师中评选特级教师,当年评定中学特级教师4名,小学特级教师3名。至1999年,共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36名,大、中、小学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0名。1983年,岳阳市委、市政府给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省政府亦于1987年给全市有30年教龄的4110位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将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的农村家属转为城市户口吃商品粮,全市农转非2194户,4553人。但教师也走过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