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1 12:00

一、计划管理

1952年,供销社设专门机构,1956年,农资公司内设专职计统员,对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内容分农业生产资料购、销总额指标和重要商品购、销、调、存管理。1951年6月,纳入流转计划的农业生产资料有农具、石膏,推广商品有枯饼、青矾、硫璜。1956年,子篾列为省供销社计划管理商品,由省供销社负责直接经营或统一计划调拨,安排生产,管理价格。1959年,氮肥、磷肥、钾肥、“六六六”原粉、滴滴涕原粉、赛力散、硫酸铜、“一六○五”、“一○五九”、敌百虫、鱼藤精列为由国务院管理的执行差额调拨商品。1962年,湖南省人委会制订《湖南省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化肥、农药的购进、销售、调拨、出口、库存等指标由省统一管理;子篾、草袋列为由省分配任务,按比例上调(出口、外调)。 1963年,湖南省供销社商品分类进行调整,杂饼肥改为由省安排上调任务,收购指标由专(州)、市提出,报省下达,销售、库存指标,各地自行安排。 1966~1978年,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计划管理基本上未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放宽商品购销政策,调减计划管理商品品种。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计划管理商品逐年减少,自由购销商品逐年增多。1985年,列入省供销社计划管理的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只有化肥、农药、农膜、农药器械 4种。1979年,商品计划管理由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变为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化肥、农药的收购、调拨、进出口列入省供销社指令性计划管理;农膜的收购列入省供销社指导性计划管理,其余商品实行自由购销。至1996年,农药、农膜货源平衡有余,形成多渠道经营。1997年始,形成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农药、农膜流通格局。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化肥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计划管理为主,取消省产化肥指导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

二、物价管理

国家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销售价格,实行低价有利(使农民施肥有利、地方加工有利、供销社调剂有利)的政策,采取特殊的作价办法,执行批零一价,城乡一价,订价权由中央、省掌握。

化肥管价 1952 年,货源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分配调拨,价格由总社统一制订,执行统一销售价。1957年后,省内自行组织的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销售价格,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订价的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没有订价的,由省供销社制订全省统一销售价;省供销社不经营的品种,由地、市、县制订地区统一销售价。 1964年,化肥除尿素、硫酸铵、过磷酸钙(含磷18%以上)、磷酸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价外,其余下放省供销社统一管价。省产小氮肥、小磷肥价格由省掌握,执行全省统一销售价。1983年3月,湖南省物价局规定,尿素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外价格两种价格(称为“双轨制”),由省统一分配调拨的尿素, 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各地、市、县用留成外汇从省外兑换或计划外组织的尿素,由各地、市、县物价部门核定销售价格。1984年7月,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在《改革农村供销社物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规定,供销社自行采购的化肥、农药、柴油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由县供销社统一定价出售。1985年,省对尿素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平价(由省分配调拨的平价商品)、议价(由省分配调拨的议价商品)相结合的综合价,作为全省统一销售价,各地自行组织的计划外商品,仍由各地自行定价。

供销社系统内部化肥实行送货制,由省统一分配调拨的化肥送货到县(市)所在地或附近火车站和轮船码头,由车站、码头运往基层供应点的费用,由省定额补贴。县 (市)、基层两级经营差率,钾肥、复合肥为6.5%,尿素为7.5%,碳铵为7.7%。县(市)社、基层社两级的经营差率,执行“上小下大”原则,由县 (市)自行确定。

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采取逐步降低化肥销售价格的措施。1952年,尿素每50公斤零售价44元,每50公斤稻谷可换尿素5.6公斤;经过5次调价,1983年,50公斤零售价为22.5元,50公斤稻谷可换25.7公斤。1954年,过磷酸钙50公斤零售价11.55元,50公斤稻谷可换 23.2公斤;经过5次调价,1985年,每50公斤零售价7.2元,50公斤稻谷可换108公斤。1959年,碳铵每50公斤零售价14元,50公斤稻谷可换21.1公斤;经过3次调价,1982年,每50公斤零售价为8.75元50公斤稻谷可换66公斤。

1986 年,化肥市场供求矛盾加剧,多家经营,出现市场价格上涨过猛且难于控制的局面。1988年,尿素市场零售价每吨1200元,高出国家牌价的1.2倍,农民反映十分强烈。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控制。对国产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肥和进口肥,以省为单位制定综合销售价。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出厂限价和销售价。省政府为资江氮肥厂和湘江氮肥厂集资,供应农民的尿素,其出厂价格每吨定为800元,年终由省财政按集资尿素供货数量每吨补贴工厂200元,统配化肥和集资以外的大化肥,流通环节仍实行差率控制。

1994 年,尿素、钾肥、复合肥销售价格,实行县(市)、基层两级综合作价,县(市)农资公司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代销,省、县两级综合差率合计为10%,其中县 (市)级按7.5%执行。省农资公司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尿素调拨价每吨1250元,统一综合零售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制定,一般限定在每吨 1400元左右。个别运输距离较远,费用水平较高的县(市),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不得超过1450元。

碳铵、磷肥、复混肥等小化肥销售价格的管理,由地、州、市物价部门参照大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严格实行差率控制,碳铵综合差率不得超过10%,其他小化肥综合差率不得超过11%。1995年,除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外,各地自组和进口的大化肥实行高进高出,综合作价,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进价加合理运杂费和综合差率核定,综合零售价格实行一县一价。

1998年,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根据淡、旺季节及市场情况协商具体价格,但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

农药管价 1954 年,农药由供销社代管,实行统一调拨价格、统一零售价格。1958年,农药改由供销社自营,主要农药的出厂价和零售价由化工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订,一般品种由省制订。70年代,大部分农药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部分地、县农药厂生产的农药,由地、县物价委员会管价。1985年,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开放后, 除进口农药由省管价外,其他农药实行工商协商订价。

1985 年前,农药市场比较稳定,价格逐步下降。每公斤“一六○五”乳剂,1954年全省统一零售价53.5元,1985年为6.16元。每公斤乐果乳剂,1966年全省统一零售价8.4元,50公斤稻谷可换1.13公斤,50公斤皮棉可换12.14公斤,经过3次调价,1985年为5.26元,50公斤稻谷可换2.96公斤。部分价格降低后,供销社经营的进销差率缩小,有的进销同价,有的进销倒挂,加上经营网点增多,运杂费增加,供销社赔本经营。70 年代,常年经营的品种中进销价格倒挂的有滴滴涕、马拉松、鱼藤精、杀螟松等8个品种;进销同价的有亚铵硫磷、稻瘟净、三氯杀螨等3个品种;进销差价过小的有“一六○五”、稻丰散、磷铵混合粉等16个品种。为了扶持境内农药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还给农药厂进行价外补贴。

1985 年,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放开后,除进口农药由省管价外,其他农药实行工商协商订价。1986年,部分农药价格上涨,1988年,钾铵磷零售价多次变动,每吨由8000元涨至14500元,最高达15200元。1989年由供销社专营后,农药产、销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品种由省统一管理定价;数量少、影响小的品种,由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定价。1994年后,农药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继续由省、市、县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管理。

农用薄膜管价由国家规定出厂价和零售价。1965年,每吨聚氯乙烯零售价2610元,1966~1965年为2450元,1976年为4000 元,1977~1980年为3790元,1981~1985年为3400元。1986年农膜价格上涨,1987年市场零售每吨达1~1.2万元,高出国家牌价1倍左右。1989年由供销社专营后,农膜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综合销售价格。1994年,农地膜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综合差率改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地、县物价部门核定,售价有所控制。

中、小农具管价中、小农具价格按照“有利生产,有利推广”的原则制定。地产地销产品出厂价由县计委(物价委)管价。基层供销社经营地产地销产品的进销差率,1962年前为5.5~7%(含零售税),1963年3月,湖南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关于整顿小农具价格的意见》规定,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购销差率一般为2.5~4%(不含零售税)。70年代后,竹、木制品的出厂价和收购价,由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调价原则核定,供销社经营购销差率为8%,其中三级调拨差率,地、县、基层分别为2%、2.5%、3.5%;二级调拨差率,县为3.5%,基层为4.5%。

1972 年12月,湖南省计委决定提高木材、楠竹销售价格,同时规定竹、木制品(包括农具)销售价格不动,供销社经营亏损作政策性亏损处理。至1979年,竹、木制中、小农具销售价一直保持在1972年的水平,进销价格倒挂。1973年,湖南省财贸办、省计委规定,竹、木制品销售价格倒挂的亏损由财政补贴解决。 1980年,取消竹、木农具购销倒挂的财政补贴,实行议购议销,销售价格上涨25%左右。

三、储运管理

仓储建设 供销社农资公司组建初期,租用民房或借用公房、祠堂、庙宇作储存商品的仓库。1955年,集资筹建农业生产资料仓库、货棚,此后,每年兴建一批农业生产资料仓库,至1990年,全市县以上农资公司共有仓库71215平方米。基层供销社所在地都设有化肥、农药、石灰、农具等专仓,大的购销商店也设有综合性农业生产资料仓库。由于仓容基本上能满足经营的需要,此后,再未新(扩)建仓库。

仓储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业务开展初期,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商品保管较混乱。1956年,建立物资调拨、货物交接、货房出入等商品保管制度。1959年,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的仓库工作方针,加强商品养护,保证商品安全,降低损耗,加快商品进出仓库速度。1963年5月,推广湘阴县白水区供销社川山坪仓库商品入库“四查”(“四查”即查数量、查品名、查规格、查包装。)、出库“四对”(“四对”即对品名、对规格、对数量、对价格。)和“三不发货” (“三不发货”即单货不符不发货、无贷款收据不发贷、包装破烂不发货。)制度。1964年,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仓库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系统仓库管理日趋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仓库管理制度被打乱。1980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若干规定》,境内农业生产资料系统的仓库管理制度得到恢复。

运输管理 一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运输。70年代前,境内供销社通过各级政府将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任务分配到有车单位(包括拖拉机),结合运输任务的完成进度,供应石油或补助石油。供销社派人跟车促运。同时,组织社会劳力运用各类工具运输。1955年,湘阴县组织专门为供销社运输商品服务的人力运输组102个,固定劳动力1849人,帮助7个区解决了困难。1959年,岳阳县在山区组建10个运输站,解决山区短途运输困难。80年代,运输车辆增加,运输问题有所缓和。 90年代,随着交通条件和运输工具的进一步改善,运输难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二是选择符合商品流向点,在境内外建立中转站(仓库),未经批准,擅自违反流向运输,经办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损失,对直达的化肥、农药制订《直接交运办法》。三是开展“三选”(“三选”即选择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装卸码头。)、 “四就”(“四就”即就车、就船、就仓、就地直拨商品。)运输。“三选”、“四就”运输始于60年代,完善于70年代,1963年,岳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铁路沿线的城陵矶、黄秀桥、黄沙街等能直达运输的区供销社实行直达运输,1吨货节省费用7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