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需物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渔民所需捕鱼工具主要由渔民自制自用,集市购买,渔行供应。渔民捕捞的鱼,大部分交给有借贷关系的渔行代售或由渔行收购。渔民受到渔行高利贷和收购鱼货的双重剥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在重点产鱼区成立渔业供销社,负责鱼货收购和渔需物资供应。1952年9月,岳阳县城关成立渔业供销社,经营鱼钓、麻线、茯皮、桐油、秀油等30多个品种,年营业总额12万元。1956年,岳阳、湘阴、临湘、华容县成立水产供销公司,公司内设渔需物品部,平江县由供销社食杂贸易公司兼营。以后,供应渔需物资的机构,随商业、供销机构撤并变化而变化。是年,岳阳县水产供销公司渔需物资年营业额32万元。1960年,增加尼纶线、乙烯线、鱼网等,品种100多个,年营业额45万元。70年代,开始供应胶布雨衣、胶布下水裤,1978年营业额达140万元。1980年,岳阳县水产公司更名为岳阳市(县级市)水产供销社,开始经营鱼药,品种10多个,鱼类渔需物资品种近300个。华容、湘阴等5县成立水产供销站,站内设渔需物品部,未设水产供销站的县由商业部门肉食水产公司经营。1983年,岳阳市水产供销站更名为岳阳市水产公司,1987年营业额为170万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经营渔需物资的个体户增加,到1990年,岳阳市城区沿湖一带个体经营渔需物资者达20多户,公司渔需物资供应额稳定在17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