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化学农药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一、推广应用

1952 年,农村开始推广化学农药。岳阳县发放农药、农药器械贷款12520元,经营“六六六”粉剂化学农药。1954年,境内共销售化学农药5吨。1960年为 790吨,1970年升至6945吨,1980年上升为18210吨,多为剧毒、低效、高残留农药,严重污染环境。1982年后,控制并逐步淘汰氯制剂农药,推广高效乳油剂农药,90年代,农药的升级换代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相继投入市场。化学农药销售逐年下降,1990年,农药销售量降至 3658吨。

1990 年后,各地创办“庄稼医院”,由县农资公司配合基层供销社在农资商店设立农作物病虫害配药室,向农民传授病虫害防治技术及新肥新药的使用方法。 1991~1996年,华容县以“庄稼医院”为窗口,先后调进撒播净、草无踪等28个农药新品种,其中18个品种成为全县的畅销货,每个品种常年销售量 2~5吨,基本取代扫螨净、狼毒等一些传统品种。到1997年,境内供销社共开办“庄稼医院”289所,配备庄稼医生356人。共开具各类药方3.8万份,开展技术咨询3万多人次,植保承包面积15224亩,巡回播放科普录像50多场,印发各种科技资料76880份,推广新肥新药品种35个。

1999年,各地以“庄稼医院”为依托,培训农技人员1230人次,培训“庄稼医生”112人次,推广新肥新药120多种,销售农药等农资商品4488万元,占基层供销社农资销售额的32.1%。

二、购销方式

1952年,农药、农药器械由湖南省农林病虫防治站统一购置,委托供销社以实折币方式贷给农民,运杂费由病虫防治站负担,并给供销社5%的代销手续费。

1954年,湖南省政府决定农药由供销社代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调运、统一调拨价格,经营费用由农林部门负担。

1958 年,农药改由供销社自营,经营亏损由供销社自行负担。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化学农药全靠国家分配,由省对地、县采取一年一定,逐季下拨的办法,大宗品种直拨到县,小品种只拨到地、市。1970年华容插旗农药厂、1976年临湘县陆城农药厂先后建成投产,产品分别由华容县农资公司和地区农资公司收购,纳入省计划,顶省分地区指标数。1985年,农资市场放开,除进口农药实行指令性计划统一分配外,其他农药多渠道经营,投机经营者贩卖假、次农药坑害农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供销社除积极做好计划内货源供应外,还派出采购队伍赴境外组织货源,满足需要。1986年,市农资公司派出采购人员,分赴广东、广西、四川、江西、浙江、安徽、湖北、河南等省、区30多个县、市,疏通渠道,组织调进呋喃丹210吨、滴滴畏95吨、钾氯粉450吨、巴丹15吨。同年1月,湖南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农药统一由供销社经营。1989年,国务院规定农药由供销社农资公司专营,此后,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其品种有敌百虫、甲胺磷、敌敌畏、乐果、甲基一六○五、乙基一六○五、呋喃丹、叶蝉散、三环唑、百菌清等20种。非统配计划品种,原则上实行当地供销社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者实行联销与代销。至1996年,农药市场出现供求平衡有余,货源库存积压严重,价格下跌,农药经营大幅度亏损,由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购销。

三、安全用药

1957 年,农业部、卫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发《“一六○五”及“一○五九”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草案)》。境内供销社对农药实行专库专存、专人管理, 凭乡、村政府证明购买,用完如数收回空瓶,集中处理。1963年,湖南省人委会颁发《湖南省安全使用剧毒农药操作规程(草案)》,规定农村购买剧毒农药凭公社、大队、生产队证明供应,由生产队集中购买,固定植保人员管药用药。1971年,岳阳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安全施用农药的通知》,要求各地总结过去农药中毒事故的经验教训,搞好安全施用农药。由于用药面广,安全事故难以避免,境内曾发生多起安全事故。1959年,湘阴县发生农药中毒事故。 1970年,临湘县桃林公社6个生产队发生农药中毒7人,死亡耕牛1头、生猪1头;五里、江南等公社38个大队、219个生产队、11万亩晚稻使用“一○ 五九”农药过量,经省、地卫生防疫站检查,8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超过国家有机磷残留量的规定,不能食用。1981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家分散购药,经营部门拆零供应,难于管理,全市发生中毒623人,死亡108人,其中生产性中毒247人,死亡12人;非生产性中毒376人,死亡96人。 1982年后,剧毒农药被淘汰,生产性中毒事件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