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杂肥料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1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供销社系统组织供应矿肥有石灰、石膏、青矾、硫磺等;杂肥有饼肥、草籽、颗粒肥、骨粉、人畜粪、鸟粪及其他杂肥。供应量较大的为石灰、石膏、饼肥、草籽4个品种。
一、石灰
1949年前,农户所用石灰系自采、自烧、自用,也有少数通过城镇灰行买卖,或向石灰窑直接购买。使用面窄、量小。
1950年,党和政府重视农业,重视石灰生产。1956年,石灰产、供、销由供销社实行一条鞭管理制度,境内供销社供应石灰73309吨。
供销社对石灰产、供、销实行全面管理后,首先组织境内生产。1965年,生产的石灰仅占需要量的37%。50~60年代,每年冬、春都由政府组织召开一次石灰产、供、销会议,供销社系统成立专门机构,帮助生产单位解决资金、原材料、燃料等困难。
境内仅平江、临湘、岳阳3县生产部分石灰,不足部分从境外调入。调入县在交通转运点建立石灰货棚,固定专人装御。50年代,华容县年均销售石灰550吨,60年代年均销售700吨,70年代年均销售1600吨,80年代初期年均销售2900吨。
供销社自办常年或季节性石灰厂,利用就近资源,因陋就简烧制石灰,供农业生产和建筑等用。至1965年,供销社自办石灰厂生产的石灰,占境内需要量的29%。
石灰属赔本经营商品。1961年,供销社经营石灰共亏损129.49万元,其中平江县亏损31.36万元,湘阴县亏损78.53万元,岳阳县亏损7.1万元,临湘县亏损17.5万元。随着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使用的增加和农民耕作习惯的改变,石灰的使用量逐年减少。供销社供应的石灰经历了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变化过程,1952~1959年,年均供应量为60785吨,60年代为88052吨,70年代增至164311吨,80年代开始逐年下降,到 1985年只供应58582吨,1986年,供销社系统不再将石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统计。
二、石膏
50 年代初期,石膏由国营贸易公司、供销社和私营商业多渠道经营;1952年,由国家统一掌握,供销社独家经营。1956年8月,平江县供销社组建的青山石膏矿建成投产,开始供应当地石膏。1957年日产5~7吨,除满足该县需要外,还能外销。1959年8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物资管理分工的规定,湖南省农资公司派干部驻矿办理除平江县内销以外的收购、调拨手续。1962年1月,省农资公司决定将该矿产品改由平江县农资公司经营。
1964 年,供销社系统销售石膏2175吨,1970年上升为4925吨,1980年为4940吨,销售量最高的1971年为6700吨。80年代后,由于农民耕作习惯的改变,化学肥料、化学农药的增加,石膏销售量逐年减少,1985年仅销965吨,1986年后,石膏不再列入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统计。
三、饼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镇主要由私商独家或集股经营饼肥,还有牙行代客买卖;农村则由油榨坊加工经营。平江县茶枯每年上市量约500吨左右,华容县棉饼除供应县内还远销长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饼肥仍为农家重要肥料。1952年7月,湖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制订《市场产地枯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营行商协助合作社完成收购饼肥任务,不准投机操纵市场枯饼货源。不论私营、国营单位向外采购或在产地采购,均须通过工商局(科)、供销社同意,方可交易。华容、岳阳、临湘3县生产的棉饼除满足境内需要外,还有调省任务。1952~1963年,调拨任务由湘潭专署下达,供销社农资公司具体组织实施。1956 年,华容县鲇鱼须、万庾、北景港、插旗、注市、大乘寺等8家油榨坊由供销社接管,每年提供饼肥3~5万担。平江县属棉饼调入区,但茶饼有剩余,每年县农资公司组织外销广东、湖北等省150~250吨。1961年3月后,为解决耕牛过冬饲料,鼓励产区积极出售棉饼。湖南省人委会规定出售棉饼50公斤,奖售标准氮肥指标15公斤,调入单位给稻谷指标25公斤。1962年后,奖售标准氮肥指标20公斤,1981年取消奖售。
随着化学肥料供应量的增长,境内供销社系统供应的饼肥量逐年减少。1971~1990年,共供应42294.15吨,年均2114.71吨。调出市外 4828.75吨,年均241.44吨;调出省外27312.8吨,年均1365.64吨。1990年,不再将饼肥列入供销社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统计。
四、草籽
境内农家种植草籽(包括红花草籽和兰花草籽)面广,历史悠久,并有留种习惯。1949年,华容县产的草籽除满足县内需要外,还远销省城,是长沙市79家花粮行草籽货源的主要供应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草籽仍是农家的主要有机肥料。党和政府重视草籽生产,规定由供销社负责产品收购和余缺调剂。
培植货源 岳阳属草籽主产区,不但要求自给,而且还要外调,由供销社组织培植草籽货源。1965年前,岳阳县每年从外地调入草籽100多吨,1966年,岳阳县农资公司在筻口公社办3个草籽留种基地,1976年,又在旱地作草籽留种试验,单产比水田高30~50%。1978年,全县产草籽225吨,除县内自给外,还可外调100吨。平江县历史上没有留种习惯,是草籽调入县。1975~1977年,县农资公司到官塘农场,时丰公社普祝、普义大队,三和公社伍岗大队和栗山公社伍市大队建立草籽留种基地5000亩,年收购草籽15吨左右,基本做到自产自给。
经营政策 1950 年,国营贸易公司开始经营草籽。1952年,主要由供销社组织经营。供销社本着“自繁、自留、自用为主,组织调剂为辅”经营方针,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互相组签订预购、定购合同进行收购。1958年3月,湖南省人委会将草籽列为统一管理商品,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供应。1961年后,省人委会决定对调出草籽实行奖售,规定每调出50公斤草籽,奖售稻谷指标50公斤、标准氮肥指标10公斤。1964年,规定每调出50公斤红花草籽,奖售稻谷指标250公斤、标准氮肥指标25公斤;每调出兰花草籽50公斤,奖售稻谷指标150公斤、标准氮肥指标15公斤。1968年3月,岳阳地区供销社根据兰花草籽收购、供应情况,通知各县,地区不再平衡调剂兰花草籽,县内需要,由各县自行调剂解决。1973年2月,省革委会再次调整草籽奖售标准:取消兰花草籽奖售,红花草籽奖售改为每交售50公斤,奖售稻谷指标150公斤、标准氮肥指标50公斤。1980年6月,省政府将草籽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同时,红花草籽实行两种价格, 即凡社、队愿要粮、肥奖售指标的,仍按规定价格收购和销售,不要奖售的实行议价收购、议价供应。实际上已全面实行议购、议销。1983年,停止红花草籽收购,由农民自行调剂。
购销量 1970年购进1125.45吨,1978年为4316.95吨,1983年开始下降,1990年只收了18吨。1970年境内销售765.7吨,调出境外2362.15吨,调出省外10.15吨;1984年开始下降,1990年境内销售113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