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属材料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一、购进(调入)

清末民国时期,金属材料由私商经营。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岳州开埠,始有钢铁、铁钉等流入。光绪二十六年至民国22年,进口钢铁折银272179.1关平两,紫铜折银163042关平两,其中大部分转运境外。抗日战争前,岳阳城区有红炉、铜作、锡材等五金作坊,所需材料均由私商采购,至民国末,岳阳城区经营五金电器的私营作坊仅9家,使用金属材料甚少。

1950~1958年,金属材料先后由长沙专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湘潭专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分配安排,主要商品是攸饼铁、建筑钢材,有色金属很少。

1959年,各县物资局主管金属材料的分配和经营。1960年,岳阳县购进(调入)生铁、锡铁、锰铁、钢材等13个品种、463.39吨,有色金属4个品种、4.93吨。1961年,各县经营品种达64个,平江、湘阴、岳阳县购进、调入金属材料1528.8吨。

1964年岳阳专署物资局统一分配各县的金属材料,至1980年,计划内调入26.3万吨,占同期购进总量的33.7%。1981年后,计划分配体制有所松动,计内调入逐年减少,计划外采购逐年增加。1981~1990年,计划外采购约占总购进的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一些企业所需金属材料用地方留存外汇进口。1980~1990年共进口马口铁63吨,用外汇6万美元;钢铁2280吨,用外汇147万美元;其他金属材料966吨,用外汇35万美元。

1991~1999年,物资部门调进钢材总体上是以销定购,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购销基本持平。其中1991~1993年,由于基本建设发展较快,钢材需求量猛增,物资部门购进钢材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实现购进387908吨。

二、销售(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属材料主要实行计划供应,按照省计委确定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原则,由各级政府计委按年分配指标,物资部门负责调拨供应,逐级下达,定点供货。“文化大革命”期间,分配体制未变,但供货数量不够稳定,1971年后,三线建设增加,金属材料供应量增加很快。1966~1970年年均销售钢材5268.2 吨;1971年~1975年均13041.2吨;1976~1980年年均26892.6吨;1981~1985年年均51994吨;1986~1990 年年均102245.6吨,比1966~1970年年均销售增加18.41倍。1979年,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参加金属材料调度网,在供求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打破地区、行业界限,进行品种调剂,试行指标储蓄。物资部门在机械、纺织、化工、市轻工行业选择21家生产企业试行金属材料按需核实供应,对洞纺、市化肥厂、市电机厂、轻工机械厂、铁山水库等生产单位实行配套供应。1983年,供应洞纺钢材4580吨,超供580吨;铸铁管1593吨,超供1111 吨。1987年,投资18.5亿元的华能岳阳电厂筹建,市物资局派员驻厂组成物资部,配套承包供应,送货到工地,3年时间供应钢材7.8万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钢材等材料需求日益增加,物资系统1987年供应钢材96571吨,1992年达到137739吨,为历史最高年份。
 

90年代中后期,由于物资企业历史包袱过重,经营成本过高,经营方式缺乏灵活性,市场秩序不规范,金属材料销售量大幅度下降,1999年仅2645吨,不及1992年的2%。1996年,市金属材料公司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