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产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境内大部分县(市)环洞庭,濒长江,历来盛产鲜鱼。唐代诗人李商隐曾赋诗云:“洞庭鱼可食,不假更垂罾。闹若雨前蚁,多如秋后蝇。”清光绪、宣统年间,岳阳县年产鱼约2~4万担,民国23年,产鱼 5.4万担,居湖南省第三位。华容,湘阴、临湘3县常年产量各2万担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水产资源尚未遭到破坏,年产量较清末民国时期略高。 50年代中后期,湖区大规模围湖造田,水面缩小,加之人工滥捕,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施用量剧增,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外湖捕捞量逐年下降,但人工养殖业逐渐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水产品价格放开,水产养殖利润大,养鱼、养小水产的专业户大量涌现。1990年,全市水面451.68万亩,常年捕捞水面 199.5万亩,可供养面积90万亩,精养池塘水面26.9万亩。全市水产品产量8.33万吨。丰富的水产资源使境内水产市场繁荣,长盛不衰。90
捕鱼。
岳阳渔港和洞庭渔都。
年代,成立湖南最大的水产品交易市场——洞庭渔都,购销网络遍布各地,一年四季购销两旺。
一、收购
清末民国时期,水产品由私营商贩经营。资本雄厚者开设渔行。渔行的经营方式,一是直接收购水产品,干货大部分运销外埠,鲜货大部分批发给鱼贩;二是担任买卖双方的中介人,促成买卖双方成交,从中收取佣金。光绪末年,岳阳县城有渔行10多家;民国20年,华容县城有渔行4家,湘阴、临湘县城亦有类似的渔行数家。资金单薄的渔贩,有的向渔行批发水产品零售,有的直接向渔民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水产品除私营商贩收购外,国营商业亦参与收购经营。1952年,岳阳县收购鲜鱼1940吨、干鱼200吨(5吨鲜鱼折合1吨干鱼)、咸鱼125吨(2吨鲜鱼折合1吨咸鱼)。 1953年,岳阳县收购鲜鱼2790吨,湘阴县345吨,临湘县124吨,华容县1625吨。1954年,遭受特大水灾,水产品却超常地增多。各县国营商业计划收购鲜鱼4655吨,实际收购8575吨。1955年,水产品产量和收购量较上年明显下降,降至正常年份水平。1957年7月,岳阳、华容、湘阴、临湘4县分别设水产供销公司,下设收购、供应站(点),实行专业经营,合同收购。1958年,国营、集体单位开始在鲜鱼收购中追求高指标,导至竭泽而渔。华容县收购3400吨,比上年增收2000吨;湘阴县收购1160吨,比上年增收730吨;岳阳县收购2140吨。自后几年,水产品产量和收购量急剧下降。1961年降至最低点,国营商业仅收购893吨。1962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对鲜鱼实行派购政策,收购开始回升。1964年,国营商业收购 5939吨,其中内湖养殖占收购量的65.7%。1965年,水产品由国营专业公司统一收购,收购鲜鱼4300吨、干咸鱼1675吨。1966年后,强调 “以粮为纲”,各地围湖造田,湖面逐步缩小,外湖水产资源减少,水产品产量呈下降趋势,至1972年,鲜鱼收购量一直徘徊在3000~4000吨。 1973年,水产品收购实行派购和奖售相结合的政策。国营专业渔场所产鲜鱼,除少量自食外,其余全部交售给国营公司;公社、大队渔民交售的鲜鱼,给予一定的奖励,未完成派购任务的社、队所产鲜鱼一律不许上市。当年收购鲜鱼6815吨。至1978年,收购量一直稳定在5000~6000吨。1979年,渔业实行联产承包制,收购量猛增至8075吨,1980年上升到9645吨。1981年,水产品市场开放,国营收购减至4855吨。1982年后,水产基地 (专业渔场)由水产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产销;其他养殖、捕捞单位和个人水产品,可由商业部门合同收购,也可随行就市,议价收购。1985年,水产品价格放开,境内年产鲜鱼11200吨,国营水产公司收购5310吨。自后,水产品多家收购,水产公司收购量大幅度下降,1989年仅收购556吨,1990 年1062吨。
1991~1999年,水产品收购随行就市,议价收购。国营水产公司逐渐退出市场,收购以个体、私营商贩为主,另有外地商贩入境收购。
二、销售
1952年前,水产品由私商经营,农民多自捕自食,渔行、鱼贩多集中于县城、集镇。1953年,国营商业部门开始对鲜鱼实行计划购销,当年国营商业部门销售鲜鱼824吨。1954年,水产品产量大增, 鲜鱼供大于求,水产品滞销,价格低廉。1955年销售1232吨,1957年370吨。1960~1962年,水产品减产,水产品实行高价销售,一般高出平价1倍以上。1964年,水产品货源充足,平价敞开供应,全年内销鲜鱼1605吨。1966~1979年,水产品仍主要由国营商业经营。肉食水产公司采取产销对口、场(队)挂钩的办法,鲜活鱼直接进店上市,除年节外,平时供应完全由货源决定。农村社、队、渔场完成派购任务后,亦允许产品上市,但数量不大,经营范围小。1980年,国营商业实行平议价兼营,平价鲜鱼凭证供应,议价敞开供应。国营商业销售鲜鱼3095吨,1981年销售3810 吨,1984年销售2125吨。1985年后,水产品价格放开,多家经营,社会销售量急剧上升,国营商业销售量锐减,年销售量降至1000吨以下。 1990年,国营水产公司仅销售鲜鱼536吨。
90年代,国营水产品经营部门退出市场竞争,水产品市场步入议价购销阶段,社会批零业务全部由个体私营渔贩承担。购销均为随行就市。海鲜水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购销量持续增长。
三、价格
清末民国时期,水产品价格由渔霸控制。民国28 年,湖区渔场每担价格为:中鱼(1.5~2公斤以上鲤鱼、鳜鱼等)36元,大花鱼(0.5~1公斤以上的青、草、白鱼等)34元,小花鱼32元,鳙鱼28 元,刀鱼34元,大杂鱼20元,小杂鱼17元,银鱼300元。31年,每担中鱼1300元法币,大花鱼1150元法币,杂花鱼1000元法币左右,银鱼 3000元法币。35年,鱼价大幅度上涨,其中银鱼每担涨至6000元法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水产品仍由私商经营,价格由私商根据行情自定。 1954年,政府开始控制水产品价格。8月,湖南省商业厅、省合作事业管理局根据斤鱼斤米的原则,制订滨湖11县鲜鱼收购价格,即1公斤以上的鲜鲤鱼、草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13.01元,并给各地以10%的浮动权。1956年7月,省水产供销公司主管滨湖11县鲤、草、青、鲢鱼的购销牌价,其他品种、地区由当地自行定价。鲤、草鱼每50公斤收购价18.43元。1961~1962年,水产量减少,市场鱼价陡涨,每50公斤收购价为40.42元。 1966年,鲜鲤、草鱼收购每50公斤降至31元。1967年后,湘阴县国营渔场所产1公斤以上鲜鲤鱼收购价由水产部门直接掌握,滨湖其他县所产鲜鲤鱼每 50公斤收购价为33~34元。1973年涨至39元,1979年为53元。1980年实行平、议价兼营,1公斤以上的鲜鲤鱼议购价每50公斤 80~100元,1983年涨至110~130元,1985年为130~150元。1985年水产品价格放开后,鲜鱼的收购价涨落幅度较大,淡季高于平时,一般涨落幅度为30~50%。
1950~1956年,鲜鱼就地购销,差率为 20%。水产公司成立后,境内水产品购销差率降至18%。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规定,差率一般为18%,不得超过20%;1971年调为不超过17%。1979年4月,购销差价恢复到不超过18%。1985年价格放开后,市场水产品购销差价波动较大,难以确定差率。1956年,实行淡 (7~9月)旺(1月、10~12月)季节差价,淡季高于旺季10%左右。1961~1962年,淡、旺季节差价停止执行。1967年,将雌性鱼产卵期的收购价降低15%。1979年,国营商业不再执行季节差价。鲜、活差价:1956~1958年,国营公司以高于同类鲜货15~20%的价格收购活鱼。水产品价格放开后,市场上出售的活鱼较多,一般高于同类鲜货的20~30%。
90年代,渔商渔贩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逐渐取消差价控制,实行随行就市,议价购销,物价部门仅作适度监控。
四、上市品种
鱼产品
粗鳞鱼 主要有鲤鱼、草鱼、青鱼、黑鱼、大鲫鱼。鲫鱼0.25公斤以上,其余1公斤以上者称中鱼,以下者称下色鱼。
细鳞鱼 主要有鲢鱼、鳙鱼、鳜鱼、杆鱼、白鱼、大条鱼、鲑鱼、鳊鱼等。1公斤以上者称大花鱼,以下者称小花鱼。
无鳞鱼 主要有鲇鱼、鲴鱼、河豚鱼、银鱼、针嘴鱼、毛叶鱼等。
另外,游条鱼、旁鳊鱼、弄波鱼、毛叶鱼、针嘴鱼又统称为小五花鱼,混合多色鱼出售者为杂色鱼。鲜鱼中又有活、鲜之分,干鱼则分为淡干鱼和咸干鱼。
小水产品 鳝有黄鳝、麻鳝、笔杆鳝;鳅有泥鳅、沙鳅;蛙有青蛙、泥蛙、牛蛙;虾有红虾、白毛虾、老毛虾、大湖虾,另有龟、蚌、螺等。
海鲜 海鲜大多由商贩从沿海产地定购后,利用火车运输入境,也有少数先空运到长沙、武汉后,再利用火车等交通工具运入境内进行批零销售,有冰冻的、鲜活的。主要品种有:
鱼类 有桂鱼、鳗鱼、圆头鱼、边口、左口、老虎鱼、墨鱼、鱿鱼、鲈鱼、鲍鱼及中华鲟、黄鱼等人工养殖的保护鱼类等;
蟹类 有青蟹、绿蟹、羔蟹、大闸蟹、红花蟹、兰花蟹等;
虾类 有青虾、明虾、对虾、龙虾、沼虾、螺蛳虾、基围虾、尿虾等;
贝类 有圣旨王、贝壳、圆贝、旺贝等。另外还有螺类、虫类:如花螺、石螺、夹壳虫、蚕虫,以及燕窝、海参、鱼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