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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11 12:00

一、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及成立初期,蔬菜价格随行就市,一日之内早晚价格亦不相同,由供求规律调节。50年代中期后,蔬菜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和管理。1964年10月,国家商业部制订《城市蔬菜价格管理办法》。县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局,负责安排当地年度、季度的蔬菜价格总水平。国营蔬菜公司安排当地每月蔬菜价格水平,报当地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查;制订和调整具体品种的购、销(批发、零售)价格;制订和调整蔬菜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督促和检查收购单位和零售单位具体执行购销价格和各项差价的情况。蔬菜公司执行上级规定的年度、季度计划价格水平。如因产销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与计划出入较大,影响价格水平需要调整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局批准。上级物价部门允许下级物价部门和国营蔬菜公司有灵活性,年度价格总水平上差不超过6%,下差不超过5%,季度价格上下差不超过10%;主要品种计划价格,上下差不超过20%。80年代,蔬菜市场出现多家经营、多渠道流通的格局,蔬菜价格亦放开。市蔬菜公司采取亮价、限价、监督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

90年代,由于市场激烈竞争,财政补贴从逐年减少到取消,国营蔬菜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逐年下降,到90年代中期,完全退出蔬菜经营。蔬菜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主,国营蔬菜公司仅在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等,利用财政补贴,集中有限资金,组织适量货源投放市场,采用倒挂管价供应,平抑市场物价。90年代中后期,以市场供求为主导,由城乡集贸市场定价,物价部门仅作适度监督。

二、差价

季节差价    鲜菜季节差价规律是:初产高,旺产低,末产回升,淡季高于旺季,灾年高于常年。不同品种,季节差价不同,蕹菜、苋菜、茄子、茭瓜,初上市时鲜嫩,价格高,罢园时粗老,价格低。黄瓜、豆角、冬瓜、南瓜等鲜菜是先高后低再高有的蔬菜后期产量低,难于管理,因此,后期价格高于前期价格,如芽白、春白等鲜菜后期价高于初上市价。 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后,蔬菜价格由市场调节,季节差价比前扩大。

质量差价    一是等级价,按鲜菜优劣程度,分甲、乙两级,或甲、乙、丙三级。蔬菜公司订有蔬菜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作为各菜店收购验质划分等级的依据。等级价的等级差距,规定不尽一致。有的按基价确定幅度差距,幅差一般30~50%;有的则依价格高低,实行固定差距,单价低的鲜菜,等级之间的差价可固定为5厘或1分,单价高的鲜菜, 等级之间的差价可固定为2~4分。另一种是幅度价,即制订各类鲜菜收购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最高价为拦头价,照顾消费者利益;最低价为保护价,保护生产者利益。在最高与最低价幅度内,根据蔬菜质量定出收购价。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后,好菜价高,次菜价低,质量差价更加明显。

购销差价    蔬菜购销差价一般为20~25%,蔬菜价格放开后,购销差价略有扩大。不同品种的蔬菜,购销差价亦不相同,一般是叶类菜高于茎根瓜果类菜,鲜活性强或损耗大的菜高于耐贮或损耗小的菜。在正常情况下,执行上述差价幅度,蔬菜经营单位可不赔或有微利。但是,在下述情况下,却不能保证合理的购销差价而发生亏损:一是淡季或节日有计划地调入外地菜,成本增高,投入市场,却仍执行本地零售价;二是为保证菜农合理收益和零售价格的稳定,实行购销同价或倒挂;三是郊区基地菜有时产大于销,供过于求,为鼓励零售部门积极推销,减少损失,在价格上实行高进低出。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亏损,为政策性亏损,由市、县财政补贴。

9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营蔬菜经营部门完全退出蔬菜经营市场,蔬菜购销全为议价自由购销,价格由集贸市场定价,不再存在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被逐步取消,购销差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矛盾来调整,有盈有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