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镇粮食供给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一、户粮管理
1953年12月中旬始,市镇居民凭户口册发给购粮证,凭证买粮。居民自订用粮计划,报送有关单位审批。由于工作量大,审批往往流于形式,不少居民超过实际需要多买了粮,城镇粮食销量持续上升。 1955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开展节约粮食的宣传,对城镇粮食统销进行整顿,将凭证买粮改为按户核实供应。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粮食部门对市镇居民分别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购粮凭证。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供需矛盾突出,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明确规定居民口粮供应的对象和范围,整顿城镇粮食销量,严格粮食管理制度;降低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每人月均降低大米1公斤。
1965年,根据湖南省政府规定,参加农村生产队分配的农业人口,一般不能转为国家定量供应粮油的人口。由国家供应统销口粮的菜农及其他人口转为国家定量供应的人口,小集体人口转为城市人口,均从严控制。市镇国家定量供应粮油的人口迁移外地,应随同户口办理粮食转移手续;人口死亡,到所属粮食单位办理注销粮食供应手续;对批准迁入的人口,在办理户口、粮食转移手续期间,迁入地负责供应其粮油,手续办妥后,再衔接粮油供应。1970年,人口出生,凭出生证和其母亲的城镇户口、粮食关系办理登记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供应粮油。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同等城市之间,或从城镇到农村的人口迁移,凭户口迁移证办理粮食关系转移供应手续;按照国家规定调动、分配、招收的干部、职工及其同居一起吃商品粮的家属,经批准随迁的,凭组织、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准予落户的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在农村落户,不能迁入市镇,其子女只能在农村落户,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亲,一般不得迁入城镇;经批准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改吃国家商品粮的职工家属(招工、招生在外)每年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各部门新招工人,一律凭省招工计划和劳动政策,在下达增加职工计划的同时,相应下达粮食供应通知书,没有粮食供应通知书的,一律不供应粮食。
1984年10月,为鼓励农民进集镇经营工商业,岳阳市和岳阳地区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准予落常居户口,由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
1985年,全市非农业人口净增2.7万人,净增率5%;1986年,非农业人口净增5.4万人,净增率3.1%。1987年,省政府规定,非农业人口的净增数,应控制在上年末城镇人口的3%以内,超标的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口油,由市、县财政拿钱买议价粮油弥补。据此,市政府规定,非农业人口增长,不得突破省政府包干规定的限度,1.5‰“农转非”必须按规定条件严格控制,任何地方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外地人口迁入,成建制和成批人口迁入本市,须经市政府同意,由省财政、粮食部门增拨财政补贴和销粮指标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1993年,城镇取消平价供应粮油后,对“农转非”和异地迁移人口,继续办理户粮登记转移手续,但不供应粮油,粮店工作转向扩大网点建设,拓宽流通渠道,开辟多种经营和连锁经营,参与市场竞争。
二、票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各个时期粮油购销的不同情况,先后发行过多种粮、油料票,主要有以下6种:
全国通用粮票 1955年由国家商业部印发,是全国城乡买粮油和粮油制品的凭证,面额为半市斤、1市斤、3市斤、5市斤4种,限于发给出省的流动人口。
湖南省通用粮票 1969年由湖南省粮食厅印发,供省内流动人口使用,可在全省城乡购买粮油和粮油制品,面额为1市两、2市两、半市斤、1市斤、5市斤、10市斤6种。1974年又加印一批,使用范围和面额与1969年版相同。全国通用粮票和湖南省通用粮票均含食油指标。商品粮人口领取粮票时扣除相应的粮油指标,农业人口领取粮票,只交售粮食,一律不交售食油。所有人按上述两种粮票购粮,粮食部门在售粮时都应供应食油。1989年10月1日取消粮票中所含的食油指标。
湖南省购粮券 1978年由湖南省粮食厅印发,供省内各单位工种粮补差时使用,又可作城市人口购粮凭证,面额有1市斤、3市斤、5市斤、10市斤4种。
湖南省农村粮食指标划拨票 1969年由湖南省粮食局印发,主要作为农业人口外出搞基本建设、务工经商、购买种子和食品加工的指标结算凭证。购粮时凭粮食部门证明,在指定地点购买,不能在市场流通,面额有10市斤、50市斤、100市斤、1000市斤4种。
湖南省通用料票 为饲养单位外运牲畜时购饲料的凭证,在省内流通时不索取证明,跨省(市)时由出发地县以上粮食部门出具证明。
岳阳市粮票(券)售粮副券 1988 年12月1日,岳阳市各单位和个人领取粮票时,必须持单位证明,由所在粮店在当月定量口粮内发给所需数量的粮票,并发给相同数量的粮票(券)售粮副券。领取粮票到市外使用,不发副券。在持粮票购粮时,必须向粮店缴纳相同数量的副券方可购粮。副券由各县(市)、区印发,在全市范围内流通使用。1989年4 月,改由市粮食局统一格式,各县(市)、区自行印发。
境内印制购粮证始于1954年,由各县粮食局自行印发。所有粮证不得买卖、赠送、涂改,否则无效,遗失后按规定申请补发。至1990年,境内粮证有以下5种:
居民粮油供应证 是市镇居民购粮时使用的凭证,按户发给,到指定粮店购买,每年换发一次。
单位粮油供应证 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粮油,限在指定粮店使用。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是以粮食作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手工业、酿造业、熟食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单位购买粮油的凭证,与单位职工的口粮严格分开,到指定的粮站(店)按用粮计划和收回的粮票购买。
水上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 由原籍港粮食部门发给,凭证在全省粮店购买粮油。
市镇人口粮油供应转移证和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转移证 供人口迁移时使用,由县级粮食局按规定格式印制,由城乡粮店(点)办理签发手续。
为了加强票证管理,各级粮食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添置粮票专柜或专库,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制度,建立粮票收、支、存账簿,按月统计粮票的发出、收回和库存情况。对库存粮票定期盘点,粮站(店)每月不少于1次,县每季不少于1次,市最少1年盘点1次。需要销毁的粮(料)票,必须经过鉴定确系无法使用的残缺票。销毁时组成销毁小组,并请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