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粮食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自产的粮食在完成上缴国家征购任务后,可以自行支配,自食有余或不足部分都能在市场交换,调剂解决,国家号召勤俭节约。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提倡计划用粮。国家发放的统销粮,分月安排,按月供应。自产的粮食仍自行处理。1955年粮食“三定”时开始,各级政府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农村粮食支配以及社员口粮的发放实施行政手段加以干预。1958年,农村实行集体食堂,社员口粮按人定量统交公共食堂管理,由公社发给《食堂领粮证》领取。同时规定,食堂用粮应贯彻计划节约的原则。但是,这些管理办法并未很好地实施,集体食堂化,口粮不定量,敞开肚皮吃饭,前段超吃消费,带来后顾之忧。1959年粮食开始紧张,社员口粮由1958年的人均稻谷250公斤降至185.5公斤,加上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食堂越办越差。

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解散食堂,调整社队体制和农村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境内对社员集体分配的口粮仍集中统一管理,号召“忙时多吃、闲时少吃、干稀搭配、粮菜混吃”,一年口粮作13个月安排,提倡节约,禁止用粮食酿酒熬糖和以粮易物,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缓解缺粮困难。

1962~1979年,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形式,公社统一管理的粮食移交生产队。各生产队均建有粮仓,社员口粮管理采取指标到户,集体管理,按月发给的办法。每年由生产队编制预分方案,经大队复核报公社党委批准,分月发放,年终根据个人出勤情况,决定应得收入及粮食,找补兑现。地、县两级设有生活调查组,经常到生产队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964年,粮食因灾略有减产,政府对口粮困难的社员发放借销粮稻谷16020吨,同时春粮兑换7840吨,菜籽兑粮7960 吨,组织市场调剂粮食1240吨,较好地安排了群众生活。

1965年,境内有63个公社、921个大队、 12640个生产队基本不要国家返销粮食,临湘县全面实现粮食不返销。随后,国家号召“广积粮”,粮食部门开始代生产队储备粮食(指标),1971年,汨罗县大荆公社和岳阳县许市公社临江大队累计人均储粮分别储足半年至1年的口粮。至1979年,境内代储粮(贸易粮)累计73980吨,比1971年增长3 倍多。

80年代,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自行安排,国家停止代农民储粮,集体管粮自然消失。农村粮食由集中管理转变为重点抓售粮大户、粮田改制、以及扶贫、救灾等。对种、养专业大户,采取办点、联系等形式,提供资金和物资,在收购季节派人、派车上门服务。1990年,全市粮食系统共扶持种粮大户618户、养殖专业户734户;为支农点提供资金 32.91万元、化肥359吨、饲料640吨、良种33吨。对农村调整品种结构,粮田改种棉花的,允许农户每交售50公斤棉花,顶抵定购任务稻谷100公斤。对老、少、边、贫地方的贫困户,单列下放救灾粮指标,给予照顾。90年代,粮食市场疲软,销路不畅,粮食部门结合定购工作,提供信息服务,鼓励农民发展优质稻生产。过去优质稻收购很少,1998年为11230吨,1999年增至3.0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