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0 12:00
一、环境影响评价
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境内环保部门开始对一些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起初,只有少数建设单位提供关于环境影响方面的情况说明。1982 年7月,钱粮湖农场扩建5000吨纤维板厂,向环保部门填报了内容比较简单的《环境影响调查说明书》。
198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渐规范。第一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是洞庭苎麻纺织印染厂建设工程。由湖南省冶金防护研究所编制内容比较详尽的《洞庭苎麻纺织印染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获环保部门批准。
1985年,岳阳地区环境监测站编制《华容国营造纸厂1万吨牛皮箱板纸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986年3月,国家颁布经过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保部门结合境内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采取三种形式:对环境有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介于二者之间,情况特别的项目,则采取填表加说明的办法。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和申报、审批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1988年3 月,由湖南省环保研究所承担的《年产5万吨己内酰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完成。该评价报告书认可的己内酰胺工程排污口,下游
1990年2月,市环保局印发《岳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程序》,1992年7月,省政府颁布《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先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实施、审批、违规处罚等提出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境内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1990~1999年,除个别年份外,县和县以上项目环评执行率达100%。
1984~1990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独立完成环评项目34项,协助完成12项;1991~1999年,独立完成231项,协助完成31项。
二、“三同时”管理
197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作出新建项目“三废”治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同年,湖南省第二纸板厂在湘阴县投资建设,投资274万元,修建一套碱回收装置和一套汽浮法白水回收装置,以便处理造纸黑液和回收白水。后由于原设计的木浆造纸因故改为化学浆造纸,黑液中碱的浓度达不到燃烧炉所需浓度,碱回收装置无法运转。1974~1978年,境内较大的地属以下有污染项目15个,均未执行“三同时”。1976~1979 年,全区7个小氮肥厂先后扩建,由于资金、材料不足,均未执行“三同时”。1979年在建项目13个,仅3个基本做到“三同时”,占23%。
1979年9月,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将“三同时”要求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次年4月,岳阳地区行署颁布《关于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境内“三同时”管理逐步加强。1982年,地区环保办对全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74~1981年,县属以上有污染的基建、技改项目 114个,执行“三同时”的32个,占28.07%;部分执行“三同时”的12个,占10.52%;未执行“三同时”的70个,占61.4%。114个项目中,中央、省属项目27个,执行“三同时”的19个,占70.37%;地(市)、县属项目87个,执行“三同时”的13个,占14.94%。 1980~1984年,境内规模较大的有污染项目31个,执行“三同时”的16个,占51.16%,执行率明显提高。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颁布后,市环保局与计划、经济、建设、工商、劳动、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对“三同时”实行联合把关。1989年,市环保局对1985~1989年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对其中69个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纠正和处罚违规行为。据统计,全市有污染的建设项目268项,总投资200.7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788亿元,占总投资的0.89%,“三同时”执行率98%。其中市属以上项目108项,总投资45.279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 0.5627亿元,占总投资的1.24%。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县属以上项目除1986年为 96.8%和1988年为84%外,均为100%。乡镇企业“三同时”执行率逐渐上升,1987年达87.5%。
1992年,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境内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提出更高要求,管理力度加大,对“七五”以来新改扩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清理建档,对存在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次年,在加强项目审批把关的同时,实行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12项环保指标跟踪监督、检查,并作为一项经常性措施坚持下来。1999年,对“八五”以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检查,对个别执行不力的企业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1991~1999年,县属以上项目“三同时”执行率除 1994年为95%,1995年为98%以外,其余为100%;乡镇企业1991年为100%,其余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