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营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民国时期,营业报装工作由各电厂受理,按其所订营业章程执行。营业章程起初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改为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转报建设委员会批准。民国24年,岳阳东海电灯无限公司在所订《营业章程(草案)》中就用电申请、供电时间、电价及其他收费标准等项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境内的小火电所订《营业章程》均报县政府批准。1960~1973 年,用电报装工作由岳阳电厂计划业务科承担。1974年,由湘中供电局岳阳供电所用电业务班承担。1979年,岳阳电业局设用电管理科,各县电力局设用电股,受理用电业务。1985年,设用电管理所,实现营配合一,专门管理岳阳城区的用电业务和10千伏的配电设备。
1993年7月,成立城陵矶开发区电力局,负责城陵矶开发区内的用电营业工作。
1997年6月,岳阳电业局用电管理所更名为城区供电局,用电营业范围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并在云溪区、君山区设立供电分局。
1996年上半年开始,岳阳电网开展“文明窗口”建设。城区供电局营业厅和岳阳县新墙电管站被评为省级“文明示范窗口”,按“十条服务标准”推行规范化服务。城区供电局营业厅采取营业员挂牌上岗,公开营业报装流程和电价,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1999年经省文明办验收合格。同年9月,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一、营业报装
岳阳电网执行“就地申请,分级审批”的报装办法,用户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按容量大小、电压等级分级审批。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或电压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电报电业局审批,其余用户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因用户新装或增容用电引起供电设施变更的用电申请,报请电业局用电管理科并组织局内生产技术、调度和变电、计量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勘并确定供电方案。日常变更用电申请,由用电监察人员或装表校表人员去现场查勘,再将变更用电手续转给抄表收费班及其他有关班组。
1997年12月,城区供电局购置流动报装车,随时随地办理用电营业手续。1998年开展电话预约服务、为孤寡老人上门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与公安“
1998年,岳阳电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与广大用电客户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依法维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电费回收
境内各电力经营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采用过不同的电费收缴办法,主要方式有走收、坐收、托收、预收等。
1994年,开展电费储蓄业务,居民用电户在附近储蓄所存入一定数量的钱,供电部门按月结算,凭发票由储蓄所支付电费,居民用电户不再到指定地点交电费,至1999年,实行电费储蓄的居民户达4000多户。
1997年,对用电量大、每月支付电费额多的大型工业企业,实行上旬、中旬、下旬分次结算电费,减轻企业月底电费积累多、交纳难的压力。
1998年,推行使用IC卡(电磁卡),先交费,后用电,用完再买卡,使用IC卡的用户有2000多户,主要是城市居民用电户。
1999年,华容、湘阴、汨罗等县(市)电力局开展微机实收开票,有效防止电费私存、挪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另外,岳阳电网还采取“物电抹账”方式,桃矿、市水泥厂、氮肥厂等企业以铝锭、水泥、氮肥等产品抵交电费欠费。
1997年以前,欠交电费者很少。此后,因许多企业经济不景气,“电力是商品”的意识不强,拖交电费,至1997年,陈欠电费累计达7800万元,1998年达6000万元,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电力企业的资金周转。
三、电能计量
民国时期,岳阳东海电灯公司使用安装进口单相电能表。1954年,岳阳电厂开始使用国产表。1956年,城区大部分用户已安装电表,但仍有少数包灯制用户。1978年,取消包费包灯制。1999年,岳阳电网共安装用户低压表43845具。
1953年,211厂以3千伏电压向岳阳电厂趸售电力,安装3千伏互感器和三相三线电能表,开岳阳使用高压计量装置先河。1959年,岳阳电厂在35千伏岳桃线两端,安装35千伏计量装置一套。此后,随着电网的扩大,高压计量装置日益广泛。1982年,规定总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一律采用高压计量。至1999年,岳阳电网共计安装高压计量装置197套,其中城区供电局82套、开发区电力局52套、临湘电力局21套、汨罗电力局14套、湘阴电力局10套、华容电力局14套、岳阳县电力局4 套。
1960年,岳阳电厂对桃矿执行两部制电价,安装最大需量表计收基本电费,这是岳阳电网中首家最大需量表用户。至1999年,岳阳电网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135家。
1974年,岳、湘联网后,湘中供电局在所有供电岳阳电网的输电线路开关处安装关口表计。1979年,岳阳电业局对基层单位实行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后又推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在各考核点安装关口表计。至1999年,共安装指标考核计量装置376套,其中关口表81套。
1989年4月,岳阳电业局成立计量管理所,各县(市)电力局相继成立装校班,岳阳电网计量检定机构得以健全。1999年,岳阳电业局共配置三相电能标准装置13套、单相电能表标准装置9套、互感器标准装置9套、电测仪表检定装置20套,共有标准电能表30台、互感器校验仪10台,标准电流互感器13台、标准电压互感器5台、电能表现场校验仪12台,负荷箱12台。
1986年,对部分用电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安装复费率电能表,至1999年,这类高压用户达135家。
四、贴费
1963年,岳阳电厂执行国家计委文件,开始对用户收取贴费,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和改造,每千瓦收取变压器贴费30元,低压照明不收。1965年,每千瓦再收线路贴费20元。1974年,低压电力用户每千瓦收取变压器贴费和线路贴费各20元,6~10千伏用户,在公用线路上接电,只收线路贴费,每千瓦20元;由变电站专线供电的用户免收贴费。1982 年,调整贴费标准,低压动力新装用户,每千瓦变压器贴费和线路贴费各150元,低压动力增容用户每千瓦变压器贴费和线路贴费各100元;居民灯表不收贴费,但对企业单位和房管局兴建的集体宿舍和居民点,容量在1千瓦以上者,收配电贴费100元;对农村用电不收贴费,但对由城市公用变供电的乡镇企业用电按每千瓦收取变压器贴费和杆线路贴费共80元;对专屏专线高压用户,除承担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的全部费用外,还须对上一级供电工程投资,按每千瓦400元收取。1984年,对低压用户贴费按每千瓦收取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70元;6~10千伏用电户每千瓦收取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30 元;35~66千伏用电户每千瓦收取供电贴费90元;农村用电收费标准为:低压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50元;6~10千伏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90元,配电贴费20元;35千伏用电户每千瓦收取供电贴费80元;对洞庭湖区新增的排灌用电,免收贴费。
1993年,湖南省电力工业局规定:客户受电电压在0.38/0.22千伏的,每增容1千瓦或1千伏安,交纳供电贴费190~210元,配电贴费310~340元,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为 400~450元。客户受电电压在10千伏的,每增容1千瓦或1千伏安,交纳贴费供电贴费200~250元,配电贴费180~220元;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为300~330元。生活用电未达1千瓦,免交贴费。1994年,湖南省政府规定:对安居工程建设减半收取增容贴费。1995年,电力部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新建住房免收供电贴费。同年,岳阳电业局制订《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将贴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具体化。
五、电价
地方电价 未纳入系统电网前,境内地方小火(水)电厂按成本自行制定售电电价,但须经县政府批准。民国23年,岳阳东海电灯无限公司实行装表制和包灯制2种电价,装表户除每月每千瓦小时收银元2角6分外,还按月用电量实行折扣,用电越多,折扣越多。1949~1951年,岳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物电价。一只25瓦灯泡,每月收煤炭 100公斤,40瓦收50公斤,60瓦收200公斤,100瓦收280公斤,但对军政机关、团体、学校用电按光度对折收取煤费(营业性质的机关及住宅不在此列);对城市路灯实行半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岳阳电厂一直沿用包灯制。1955年,25瓦、40瓦、60瓦、100瓦灯泡每月电价分别为2元、3.2元、4.8元、8元。1958年8月,执行湘潭专署统一核定的电价。工业用电每瓦0.3元,照明用电每瓦0.2元。平江县小水电公司的包灯制,一直沿用到1974年。该县还参照国家定价,对化肥、电石、农业排灌实行优待电价,对大宗工业实行两部制,对照明和农业排灌之外的其他用电,按一定比例收取城市建设附加和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国家电价 1960~1979年,根据不同时期的供用电情况,在国家基本定价的基础,相继出台了一些调整电价的政策。
趸售电价 岳阳电网对地方供电单位实行电力趸售。岳阳县供电公司趸售电价,1960~1965年千瓦小时0.1~0.103元;1966~1979年为0.069~0.047元。
目录电价 国家统一制订的电费价格称目录电价,于1966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并分别于1965年、1976年、1978年、1994年和1997年作了调整,岳阳电网一直执行该电价。
用电加价 1964年,岳阳电网根据国家电价政策,随同电费征收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分两个类别:一是对各工业用户的全部电费按5%征收工业附加费,1976年调整为8%。二是从1971年始,对城镇照明用户按10%征收照明附加费。上述两项附加,由电力部门代收后上缴地方财政。
煤炭加价及煤运加价 1985年始,岳阳电网执行煤炭加价及煤运加价,对象为照明用电和农排用电外的各类用电,该两项加价逐年增加,至1990年每千瓦小时达0.05元。
小火电加价 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动员电力系统内已退役的小火电机组重新投运发电,因其煤耗高、成本亦高,称为“议价电”,每千瓦小时加价0.1元。1991年1月,省政府为加强对电价的监督管理,整顿电价秩序,平衡用户负担,取消“议价电”,将各年的煤运加价和议价电量全部纳入统一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和农业生产用电不予加价外,其他行业一律在1976年国家颁发的《电热价格目录》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实行统一加价额度,县以上(含县)碳铵、磷肥、农用氯化铵生产定额的电量每千瓦小时加价0.057元,其他用电每千瓦小时加价0.074元。
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始,对农排、照明及耗电量大的化肥、烧碱、黄磷、电石和计内电解铅、铁合金用电外的一切用电,每千瓦小时加价0.02元,用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1992年1月1日始,每千瓦小时电量征收0.0033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6年调为每千瓦小时0.007元,1997年调整为0.013元。
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1993年7月1日始,省电网供应的电量,除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征收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标准为每千瓦小时电量0.01元,1994年调整为0.00352元。1999年1月,该项加价停止执行。
经营性照明用电加价,1993年,湖南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发文决定,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及机关、团体、部队、福利院、医院等非生产经营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在原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小时加价0.3元。该项加价于199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大宗工业电价 1960年始,大宗工业实行两部制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量电价,依照力率调整电费,适应5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1961年调整为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1972年2月调整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用户实际功率因数大于或少于规定标准的,可按比例增加或减少电费。至1999年,岳阳电网执行大宗工业电价的用户达120家。
优待电价 从1967年始,岳阳电网执行国家规定的优待电价,其中电石生产1~10千伏用户每千瓦小时0.038元,35千伏用户每千瓦小时0.035元;合成氨生产1~10千伏用户每千瓦小时0.048元,35千伏用户每千瓦时0.045元。1980年7月始,对已优待的产品超定额用电量不予优待,新增容量不再实行优待电价。1993年,湖南省电力工业局重新规定地方企业生产的尿素、碳铵实行优待电价的标准,即尿素(不含洞氮)、碳铵生产用电每千瓦小时优待 0.03元,磷肥、农用氯化铵生产用电每千瓦小时优待0.018元。
峰、谷分时电价 1985年,岳阳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在每年丰水期(4~7月)对用电量大、非连续性生产、用电平均负荷率低的企业,安装峰、谷分时表计收电费。高峰时段为8~11时30分、14~16时30分、19~22时;低谷时段为23~次日7时。其高峰电价,大宗工业为正常时段电价的1.75倍,普通工业为正常电价的1.5倍;低谷电价,大宗工业为正常电价的0.6倍,普通工业为正常电价的0.4倍。1995年,重新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范围、时段和电价。凡执行大宗工业电价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用电,不论是省电网直供和趸售转供的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时段18~22时;高峰时段7~11时、15~18时;腰荷时段11~15时、22~23时;低谷时段23时~次日7时。其尖峰电价为正常电价的 160%;高峰电价为正常电价的140%;低谷电价为正常电价的35%。至1999年,岳阳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达413家。
小水电上网电价,为了缓解电力紧张,调动地方办小水电的积极性,国家于1974年、1982年、1985年、1995年和1996年5次提高小水电上网电价。岳阳电网执行标准如下:1974~1981 年,有功每千瓦小时0.04元,无功每千瓦小时0.01元;1982~1984年,有功每千瓦小时0.046元,无功每千瓦小时0.015 元;1985~1990年,有功每千瓦小时0.05元,无功每千瓦小时0.01元。1985年,并网点力率按0.8考核,如无功不足,按每千瓦小时 0.01元在支付有功电费时扣减。1988年,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枯水季节的上网电价,由0.05元提高至0.07元。1995年,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发文,提高地方中小水电上网电价,双牌电站丰水期每千瓦小时0.08元,枯水期每千瓦小时0.1元;其他电站丰水期每千瓦小时 0.075元,枯水期每千瓦小时0.14元。1996年,再次提高中小水电上网电价,双牌电站丰水期每千瓦小时0.091元,枯水期每千瓦小时0.111 元;其他电站丰水期每千瓦小时0.086元,枯水期每千瓦小时 0.151元。
农村到户最高限价 1999年,岳阳电网在推进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推行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办法,由物价部门分乡镇或行政村,区别不同情况,核定到户电价,有0.85 元、 0.75元、0.65元3个价区,超限价的,农民可以拒付电费。此办法是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前的过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