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乡村集体企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乡村集体企业是乡(镇)、村两级开办的企业,属乡(镇)、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
乡办企业基本上属“官办企业”,其利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外,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支配,列支范围除一部分用于全乡人民教育、福利事业外,大部分用于乡(镇)干部工资、福利,兴建办公楼、宿舍、招待费等行政费用。
村办企业属“半官办企业”,其收入支出,农民直接摸得着,看得见,与其利益息息相关。村办企业利润列支,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上交规定的管理费用外,大部分直接用于全村农民的基础设施和福利设施。企业收入大的村,五保户、困难户照顾,老年退休、儿童入学等费用,由村办企业列支,农民基本没有负担。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队企业利用国营工业停产闹革命的空间,加快乡村两级企业发展。至1978年,境内乡村企业发展到8001家、从业人员129645人、企业总产值17741万元,分别比1966年增长4.9倍、4.8倍和8.1倍。
1990年,全市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发展到 8952家,从业人员174595人,企业总产值161655万元,工业总产值100662万元,固定资产47729万元,实现利润10122万元,上交国家税金4719万元。1998年,乡村两级企业为8005家,企业总产值1937553万元,比1990年增长10.99倍,其中乡办企业实现总产值 1008895万元;工业总产值820217万元,比1990年增长10.7倍;固定资产239075万元,比1990年增长4倍;利润157340万元,比1990年增长14.54倍,其中乡办企业利润89432万元;税金29429万元,比1990年增长5.24倍。1999年,乡村两级企业 7210家,从业人员234469人,企业总产值2012701万元,其中乡办企业1100850万元,村办企业91185万元;工业总产值 1082029万元,固定资产269124万元,实现利润158283万元,其中乡办企业89854万元,村办企业68429万元;实现税金305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