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一、权属管理
清代民国时期,山林属私有制,除书院(学校)、祠堂、庙宇等掌管部分有益公山或无益公山以及无主荒山外,大多数山林系农户所有。据平江县统计,其时私有山林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90%以上,无主、有益、无益公山不到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土改,山林权属发生根本变化。书院(学校)掌管的有益公山,祠堂、庙宇掌管的无益公山和无主荒山,均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地主占有的山林和小面积有益公山或无益公山,则分给农民;农民占有的山林仍归原主不予变动。1952年,到户山林由县、乡政府颁发《林权所有证》。
1953年12月~1955年冬,随着初级社的实现,农户所有山林折股入社,由集体经营。1956年冬开始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农户山林由折股入社改为折价入社,为高级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仅保留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1958年,山林全部无偿收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林业收益统一分配,高级社的山林折价款未还清部分随之取消。 1958~1961年,境内部分乡(国)有荒山开始创办国营林场,由国家组织经营。1961年1月调整社、队规模,对土地、耕牛、劳力、农具实行“四固定”,山林亦随同耕地、水利设施一起基本固定到大队、生产队,由大队、生产队集体经营,并由县政府重新颁发《林权所有证》;为解决烧柴问题,山丘区由生产队给社员划出一定面积的自留山,一般每户1亩左右,多的2~3亩;同时,允许社员在房前屋后的空坪隙地植树造林,谁造谁有;公社、大队、生产队开始兴办集体林场,一般是统一经营,按投山、投劳情况比例分成。“文化大革命”时期,部分社队山林归大队或公社所有,划给社员的自留山和社员在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树木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收归集体所有,颁发的《林权所有证》自行废止。
1981年10月,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根据“四固定”划定的山界协议、协约,把山林权属确定下来,做到山有主、主有权、权有益,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权不受侵犯。在确定山林权属的同时,给农户划定自留山,一般每户2~3亩、4~5亩,或占山林面积的5~15%。划定山林权属后,颁发《国营和集体山林权所有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1982年10~11月验收,境内应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生产队34443个、国营林场13个,其中有310336个生产队、7个国营林场完成“三定”,85%的社队林场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21633个生产队给45.8万户农户划定138.2 万亩自留山,户均3亩;原有山林纠纷1.49万起,妥善处理1.47万起。凡应“三定”而未“三定”的社队和林场,在检查验收后相继补定。1981年冬~1982年春,社员个人在自留山、责任山上造林5.2万亩,其中造林千株以上的有2000多户。1990年7月,市政府给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水域、草地、滩涂,核发《湖南省国有山林证书》,代表国家行使保护权的管理。
二、砍伐管理
境内群众历来有“公议”禁山护林的习惯,曾建立道防会、议禁会,竖禁牌或放禁铳、以保护森林。平江县木瓜乡邓村的苦竹洞与虹桥相邻,山林累遭破坏,故于清光绪年间立2块青石禁碑,上面刻着“禁伐木,禁提前采摘或偷摘茶果”等禁约,后再无人破坏山林。该乡东咀岭脚下于民国1年5月竖立的山林禁碑,至今保存完好。石碑上端有“公议严禁”4字,下端刻有“山场松树松枝地柞干柴,禁止牛羊践踏山场。一概不准干犯,如有干犯上议,共同重惩重罚;拿获报信者,赏大钱壹串文。无论亲疏内外人等,决不循情。谨此直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跃进”等运动中,林业曾遭几度破坏,损失严重,教训深刻。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发出后,中共岳阳地委、行署组织各单位学习,使之家喻户晓,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并建立一支14137人的护林队伍,做到日常护林工作有人抓。1984年1月,市、县均建立制止乱砍滥伐森林领导小组,调整建立竹木检查站26个,配备工作人员114人。1985年,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规定木材凭证采伐和销售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以县和国营林场为单位,制定用材林的年采伐限额,报省批准,然后由各县(场)制定年度采伐计划,抑制需求,限额采伐,杜绝过伐。
查处毁林案件 1982年冬, 地委、行署派出3个工作组深入重点林区,各县共组织3051人的清林队伍,查获毁林案件3000多起,逮捕6人,判刑2人,拘留72人,没收木材1981 立方米,罚款12.1万元。1983年判刑17人。1984年1月,地、县两级纪委、政法、工商、林业等部门干部99人,成立17个工作组深入林区,督促查处毁林案件,立案查处18起,结案14起,共拘留16人,逮捕1人,判刑2人,给予党纪处分1人,罚款3.72万元,没收木材13.7立方米。1988 年,成立林业公安科,定编115人。全市开展打击毁林犯罪专项斗争,侦破各类毁林案件498起,其中刑事案件36起、治安案件176起、林政案件286 起,查获违法人员1547人,其中捕判42人、治安处罚391人、林政处罚619人,给予党纪处分28人、收容审查待作处理的59人、转外地或作其他处理的435人;毁毁林团伙18个,收缴非法所得木材563立方米,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20.27万元;缔非法经营的木材交易市场4个,调处大小山林纠纷57 起。但毁林犯罪有如“杂草丛生”,总是不断滋生。1998~1999年,查处森林刑事案60起,判刑37人,治安拘留26人。林政处罚案件每年有3400 多起。
群众性禁山活动 平江县三和公社长明大队第九生产队规定“凡是本队的山,不管栽树冒栽树,全部封山不准牛羊践踏;准任何人带刀上山”的乡规民约。地处连云山下的焕新大队,制定“不盗伐集体林木,不用竹木赠送亲友,不砍中幼林当柴烧,不在幼林内放牧,不在山边、田边、路边烧火土灰,晚上走路不用火把照明”的护林公约。瓮江公社左元大队的封山禁牌,用红漆写着“育林封山,人人相关;立牌信告,执约如山;违禁砍伐,一根10元;境砍柴,一担5元;剃光头,一亩百元;收乱购,罚款加倍;抢暗偷,从严惩办;劝慰乡亲,切莫违反”。在瓮江区共立类似禁牌1702块。乡规民约有效地制止了乱砍滥伐,保护了森林资源。
调处山林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 在地(市)、县(市)、社(乡)、村、组际之间,往往因祖坟山、“插花山”,或因边界不清、“四固定”时权属未定,或因“农业学大寨”运动一哄而起办林场,对山林的权益没有协商处理好,致使出现乱砍滥伐,有的甚至械斗不止。1983~1999年,全市共调处山林纠纷11974起,涉及面积274070 亩,其中地(市)际47起,2119亩;县际151起,5301亩;镇际11726起,266650亩。
三、经费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国有苗圃、林场的生产规模小,生产资金概由县政府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资金的来源有变化。50~60年代中期的主要来源,一是由国家从基本建设资金中拨款,安排国有林场进行基本建设和造林、育林;二是省、县从地方财政中拨给部分事业费,用于苗圃生产的补助。1964年后,对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的砍伐, 开始按材种、材积收取育林基金,其中,国有林场每砍伐1立方米木材上交10元育林基金给地(市)林业局,地(市)林业局返回给国有林场发展再生产,专款专用;集体林场每砍伐1立方米木材,交7元育林基金给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至1986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即立借据,计利息,定期偿还。集体育林基金由按材种、材积改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0%收取,收取的育林基金上交30%(省、市各占15%),县留70%;国有林场育林基金亦改为按销售收入的15%收取;其中70%留场,5%交县林业局,15%交市林业局,10%交省林业厅。
1964年,境内林业系统在编人员1283人,人员经费共47.47万元,1983年,在编人员3462人,人员经费共88.9万元,1986年,在编人员3589人,人员经费150万元。1999年,在编人员4577人,人员经费共2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