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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集体林场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集体林场是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始称社、队林场,1985年改称乡、村林场。1958年8月,华容县东山先红农业社最早创办集体林场。10月,中共岳阳县委发出《关于实现社办林场普遍化》的指示,全县建社办林场14个,经营山林面积16.64万亩,林场专业劳力830人。平江县同期社办林场面积达100多万亩,林场人口6000余人。

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清理“一平二调”, 社办林场大部分撤销。1965年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杉木林基地》的指示,各县普遍建立杉木林基地,实行“基地建林场,林场管基地”,社队林场得到迅速发展。1966年,地区林业局转发岳阳县相思公社巴家山林场办场经验,1970年转发岳阳县黄秀公社办林场经验,1973年学习推广株洲市营建集体林场经验,1974年转发岳阳县兰田公社办林场的经验,1977年转发岳阳县饶村公社朱公大队办林场的经验,为集体林场的巩固、发展起了促进作用。至 1980年,境内集体林场达1444个,其中社办219个、队办1225个,劳力12477人,管理山林面积127.95万亩。

1981年,林业“三定”,确定山林权属,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社、队林场面积减少,增加联户办林场的面积。至1990年,全市集体林场2272个,其中乡办365个、村办1774个、林场联办133 个,林场劳力8573人,经营山林面积130.74万亩。有林木蓄积量170.31万立方米、毛竹蓄积量324万根;生产木材4.8万立方米、毛竹37万根,收入2007万元。在2272个集体林场中,自给有余的444个、能自给而无结余的1081个、不能自给需要集体补贴的747个。岳阳县有林场 1055个,其中果场175个,经营面积42万亩,木材蓄积量37万立方米,占全县蓄积量的60%;水果年产1.5万吨,占全县水果产量的75%;全年收入470万元,占全县林业总收入的42.7%。

90年代后期,集体林场每况愈下。一些乡 (镇)、村为解决其行政开支(包括吃、喝、送礼等不合理开支),以及筹集资金完成“上交款”,往往打林场树木的主意,先是间伐(砍大留小),近几年已发展到“判青山”,即将成片的山林出售给“树贩子”,在一两年内大量砍伐,只砍不栽,约有80%左右的集体林场,特别是村级林场已徒具空名。

组织形式  50~70年代中期,一般由社队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劳力,实行群众运动挖山整地,完成大面积造林、抚育任务,专业队补植和管理。70年代后期~80年代前期,由公社或大队选择荒山多的山地建立林场,以公社或大队平衡劳力负担,调整平衡山林土地,造林、抚育则采取林场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办法完成,也有将山林面积大、耕地少、劳力多的生产队划入林场统一经营。80年代后期,一般采取投山入股,调工造林,集体办场,收益比例分成;有的则采取统一规划,分户造林管理,3年后幼林归集体,由集体办场管理,成林后收益比例分成。90年代的村办林场,一般是“请人看山”,村发工资;乡镇林场的管理仍如前制。

分配管理  50年代,集体林场一般作为社队基础生产单位,生产计划由公社或大队核定,资金由公社、大队拨给,当年收入归林场或上交公社、大队,林业专业劳力参加社队统一分配。 60~70年代,集体林场专业劳力一般是作“调工”处理,林场定额记工,回生产队分配,且自带粮食,居住林场。林场、投劳单位、山权单位按一、二、七或一、三、六比例分成。1981年林业“三定”,乡村林场坚持“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采取三种办法管理,一是已成林成材的林场,主要是保护林木,采取树木点数,承包到人,固定工资,损失赔偿;二是幼林多,成林少,凡有造林、抚育任务的林场,确定生产指标后,招标承包;三是幼林多、成林少,无造林任务的,采取折股联营,收益比例分成。1985年后,新办联户林场,山主投山入股时,山上原有少量林木的抚育用工,按人劳比例负担,收益由山主和林主二八或三七比例分成,计算到户。近几年的“判青山”,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挫伤群众集体造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