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劳动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1951~1953年,农户劳动以家庭单独经营为主,劳动管理的形式是自愿组合,以工换工。临时互助组一般没有劳动管理制度,农忙时实行互助,农闲时各自分散劳动,有的临时议定工价,以互不吃亏为原则。常年互助组一般都议有劳动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是定工分,即组内按劳动效率定工,民主评议,一天一评,分段结算,按分取值;定报酬,即每10分工定报酬多少钱,或以实物折钱付给;定劳动定额,即对一些主要农活规定基本数量或时间计算工分。
农业合作化时期,劳动管理的主要形式有:动组合,由群众民主评定劳力底分,作为安排农活和评分记分依据。底分评定后,因人制宜,实行强弱搭配,组成生产队或作业组,配备相应的畜力、农具和其他生产工具;季节性强或大型农活常由集体组织,统一进行;分散的农活则包到社员。实行劳动组合后,制订劳动请假等规章制度。初级社大都确定劳动定额,劳动结束后按定额和报酬标准评定工分。高级社在统一全社农活定额和报酬标准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如推行包工责任制亦基本上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初期,不重视经济规律, 农村劳动实行固定工资和奖励制度。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并实行合理组合、定额和包干制度,纠正了“实行固定工资和奖励”的作法。生产队设1名记工员,实行评工或定额记工;工副业人员将收入或工资交生产队,按金额记工分,参加年终决算。
1966年开展“文化大革命”后,一度全面推行大寨大队的“政治思想领先,自报评议工分”。社员分组劳动,队长登记出工时间,三五天评一次工分。评工分一般先评政治思想好的标兵,再由标兵对照底分自报工分,其他劳动者对照自己的底分和标兵的工分自报工分。导致出工多,效益差的现象,农活质量普遍下降。至70年代初,湖南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革委会) 采取措施调整了某些农村经济政策,稍有转机。人民公社时期,全境3.09万个生产队,在探索农业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农村劳动组合有三种形式:划分常年作业组的一般在20%以下;成立临时或季节性作业组的一般占70%左右;常年暂时排工的,一般占10%左右。在劳动计酬形式上,以定额记工为主的一般占60% 左右,以底分活评和按工时加评议的一般占6%左右,以联系产量计酬的一般占10%左右,以平时定额、平时记工的,一般占20%左右。坚持按底分记死工的, 一般占4%左右。
1980年后,普遍推行联产到劳,耕地实行“三定一奖”(即定产量、定工分、定费用,超产奖励)任制。1981年底,全部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耕地承包到户,长期稳定不变,农户自主经营,不搞统一分配。大包干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而农民通过承包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形成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自此,劳动管理以家庭为单位,自主支配,自愿组合。每年除完成好承包土地外,还挤出一部分时间到外地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