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承包经营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推行责任制初期,农业承包合同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少地方仍以“农户一年早知道”的通知形式,将上交任务和生产计划告之农户,农民对此十分不满,称为“单边合同”。1989年,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委会,培训县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干部,开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建立农业承包合同档案工作。统一农业承包合同格式,将合同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件规定承包内容、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附件明确每年一度的生产计划、上交任务。 1990年,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95.03万份,其中耕地承包合同93.11万份、专业承包合同1.92万份;鉴订合同88.05万份,调解、仲裁合同纠纷5300起。1995年,全市签订和续签各项承包合同102万份,并进行部分鉴证。共发生合同纠纷501起,全部进行调解和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日益规范化、完整化,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集体三级分配为包干上交,农民负担由间接变为直接。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一些资金难以筹集,部分单位和部门集资、摊派和收费纷纷出笼,农民负担加重。1985年,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一些单位收费派款行为进行清理检查,查处一些不合理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有所收敛。1987年后,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道路、城镇建设等事业发展较快,农民负担加重的问题再一次反弹。至1990年,全市农村人均直接负担的乡镇和村组提留达到24.59 元,占年人均纯收入的4.96%。为了继续减轻农民负担,县(市)、区成立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实行农民负担五项限额制度,及时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1991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此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益规范。1994年, 全市农民负担乡村统筹提留资金总额为14241万元,人均36.7元,占上年农民收入的4.45%,比1993年下降0.06个百分点,其中农民直接负担 12295万元,占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84%,负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984万个,全市劳均为16.4个,均未超过国务院《条例》标准。同年,在全市范围内对农民负担实行专项审计。1995年,全市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1997年3月,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市首次向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发放《农民负担读本》4600余册;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取消31315工程和平伍公路工程向农民集资。